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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中法的宽和性研究

  

  (二)法与宽和性


  

  “宽和”一词中的“宽”意指宽容,宽仁、宽厚,而非单纯的强制或严苛;“和”意指平和或和平、合作,而非纯粹的冲突或对抗。宽和原意为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具有耐心和公正的容忍。后来,引申为指一种以价值多元化为根据的、理性的、明智、平和、合作的生活态度和实践方式。我们认为,宽和首先意味着对现实主体和价值多元的承认;其次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平等地位的尊重与合作;最后,法律应当对人性弱点或人之不足之处予以一种“和平”方式的处理与对待{1}。依据法治主义理念,从立法的角度看,强调法律的“宽”,就是要对人本身的弱点有充分的认识,并能够对人的弱点予以宽容性的对待。人有欲望,人有弱点,人也有非理性的方面。人的这些特点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因此在立法中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包容。强调法律的“和”,就是一方面宽和的法律应当以增进和平为目的,另一方面宽和的法律应当给违法的行为的处理确立一条以和平为特征的处理路径。从法的适用的角度来看,法律规则应当得到严格的执行,即强调法律规则的严格遵守。因此,我们认为,法律的宽和性应该体现为:多一些授权性规范,少一些义务性规范;对于在违法与合法边缘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合法;可轻罚可重罚的违法行为,应该轻罚;处罚的方式、方法尽可能文明人道。


  

  应该补充的是,法律的宽和仅指对享有权利的主体的宽和,不包括对拥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及行使职权之人的宽和。恰恰相反,对有权力之人应该更严格,对他们的严就是对权利主体的宽和。


  

  二、和谐语境中法的宽和性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一)和谐语境中法的宽和性的理论依据


  

  1.历史依据


  

  和谐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宽和与和谐在中国历史上是相伴而生,互相依存的。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核心的儒家是内省文化,倡导“一日三省吾身”,追求“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的境界,中国人一直把“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作为行为准则、耻讼……这些都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宽容、合作的向往与追求。虽然不是每一位统治者都能做到这一点,但是,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无不标榜自己的宽容、仁爱,追求天人和谐以粉饰自己的统治。更有一种我们不能忽视的现象,即,中国历史虽然一直被认为是“儒术独尊”,但实际上,还有与儒学并存的道佛两家,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思想的主流。佛教由印度传入中国,在中国发扬光大,已与中国传统文化达至最佳融合。无论是儒教、道教,还是佛教,均以自己独特的视角和不同方式诠释了和谐与宽和。中国儒家的天人合一、道家的道法自然、佛家的普度众生都充分表达了一种整体的和谐与宽和观念。并且,这三者在中国历史是并存共兴这一现象本身也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宽容与合作精神。众所周知,历史上的宗教战争曾经带给人类的巨大灾难,但是,在中国,即便是明清之际,基督教传到中国之后,我们不仅没有发生宗教战争,相反,不同宗教及不同教派之间相处还算平和,他们之间即便有争斗,也没有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这不能不说是和谐宽和的价值追求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同,进而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一部分的结果。也就是说,与现代和谐社会相映成辉的宽和之法有着深厚的文化和历史基础,体现了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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