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语境中法的宽和性研究
张东华
【摘要】“和谐”一语在当代中国社会话语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应该彰显其“宽和性”的特征。这既有其历史基础、法哲学基础、法经济学基础,又有其现实意义,即促进法自身的发展、发展法学理论、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在立法中法的宽和性主要表现为:立法的有限性,立法应体现人本主义法律观,公法、私法、社会法都应该体现和谐与宽和。
【关键词】和谐;法;宽和;立法
【全文】
法的特征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法的特征既具有稳定性,同时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进。那么,在和谐语境下法的特征会有哪些新的发展?我们认为,在和谐语境下,法除了仍然体现诸如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强制性、国家权威性等特征外,还应体现宽和性。以下详述之。
一、和谐与法的宽和性
(一)和谐与法
在我国古代哲学中,和谐的价值指向是均衡、协调、有序和完美,万事万物的发展都具有走向和谐的内在需要,一旦失去和谐,事物就会进入不健康的状态,甚至会走向灭亡。和谐是生命在自然界中所希望达到的最高境界,是国家安宁与繁荣的状态,也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追求的崇高目标。和谐社会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征。从整体上说,和谐社会可分为传统的和谐社会(初级的和谐社会)和现代的和谐社会(高级的和谐社会)。因为前现代社会不乏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的和谐有序状态。然而,这绝不是我们现代和谐社会的理念,因为传统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少数社会群体和少数人剥夺大多数社会群体和大多数人的基础之上的,往往是以牺牲人的个体利益来换取社会和谐的局面。所以,传统的和谐社会不可能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现代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为本,但又是尊重少数人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因此,她可以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社会充满朝气、激情和活力,是真实的和谐、是持久的和谐。
“和谐”一语在当下中国社会话语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这一方面源于处于执政地位政党的强力倡导和广泛宣传,另一方面源于民众对“冲突”的厌倦和对和谐的渴求。人是一种追求确定性的动物,秩序与安全是人的基本诉求,和谐社会本身就是以秩序和安全为最重要特征的。因此,执政党对“和谐社会”的倡导才显得深得民心,民众对该种倡导才会予以积极响应。任何一种“倡导”都应当落实于实际,才会彰显其价值;任何一种“诉求”都必须以可实现的方式被体现,才会彰显其意义。对“和谐”社会的倡导与诉求应当以可实现的方式被落实,否则仅仅是一种口号或愿望而已。在众多的方式之中,法律的方式是其重要的一种,因为法治主义是现代社会治道之根本。法治以规则及规则的有效实施为核心,因此,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和谐实质上就是通过法律规则(规范)及其实施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