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种侵权责任方式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以及受害人的请求权问题
草案规定的8种侵权责任方式没有改变。有的专家提出,应当将其提前,放在第7条和第8条之后,作为一个除了损害赔偿责任之外的一个条款。这个没有被会议所接受,但是多人表示赞同。
比较集中的意见是,8种侵权责任方式与物权请求权竞合的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以及损害赔偿,究竟应当如何进行协调和衔接,关系不够清楚。有人认为,上述四种请求权,除了损害赔偿之外都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这些侵权请求权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并不明确。对此,侵权责任法应当明确。
值得重视的是,有人提出以上8种侵权责任方式不应当是法官职权主义确定,而是应当由权利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官不能轻易否定,例如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法官不能仅判决停止侵害。如果当事人选择不当,法官应当进行释明,避免权利人受到损害。
1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和标准
关于死亡赔偿金,草案提出了新的方案,有了根本性改变,明确规定“同命同价”,废除“同命不同价”的做法,不分城市居民和农民,统一适用标准,具体数额的确定,则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中间线,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其中关于地区的差异问题,概括在“收入”一项内容中,包括了地区差异。有的专家提出,在死亡赔偿的规定中应当包括震惊损害的赔偿,但多数人认为震惊损害赔偿应当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不应当包括在死亡赔偿金之中。
关于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草案提出的方案是一揽子赔偿,死亡赔偿金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基本上接受了这个意见。
关于死亡赔偿的计算方法,采取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十五年。有的专家认为这个标准低了,但计算的结果是,死亡赔偿金的中间线在40至50万元之间,再加上按照不同年龄和收入等情况,在这个中间线的上下增加或者减少,数额比较适当,因此比较可行。
12.残疾赔偿金的不同
对于残疾赔偿金,草案采取与死亡赔偿金同样的方法,也是全国平均工资的十五倍为中间线,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程度计算。专家认为这个方法有些问题,因为死亡赔偿金进行一揽子赔偿是可以的,既包括死亡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残疾赔偿金则不同,残疾赔偿金应当完全是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赔偿,完全采取一样的方法赔偿并且不赔偿精神损害,是有问题的。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的扶养损害赔偿的关系,专家都赞同规定只能选择一个赔偿,不能同时请求赔偿。
13.矿难和交通事故的统一赔偿
草案规定了事故的死亡赔偿金的统一标准:“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等因素,以统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专家一致认为,这个规定是好的,体现了人格平等原则,也容易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14.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责任方式的适用
专家对草案关于“侵权行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规定,提出很多意见,认为可以在这个条文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使之成为第7条和第8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侵权责任条款。这个意见比较一致,坚持的是“小损害”的意见。但会议不赞成,认为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一切侵权责任方式的一般条款,而不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坚持的是“大损害”的意见。专家认为,将第7条和第8条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把这个条文改造成为第9条作为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一般条款,会使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变得更为有逻辑性,条理更为清晰。
15.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草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一直受到各界的批评,理由是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现实的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客观要求。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既要求故意侵权,又要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根本不是这样掌握的,凡构成侵权责任,造成人格权或者身份权损害的,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专家认为,如果不是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已经出现了严重问题,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严重后果,法律就不应当改变现在的这种司法实践做法,做出如此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据此,草案作了修改:“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专家仍然提出很多批评意见,认为这样的规定仍然过窄,不能很好地发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救济损害的作用。同时,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准确,也不清晰,应当进一步改进。
专家提出的意见是应当分层次进行规定。例如:
“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