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科成果评奖中,类似的潜规则也同样存在并运行着。
无论是文章发表,还是学位论文答辩、课题评审、社科成果评奖,如果让投机取巧占了上风乃至成了主宰,则说轻了是不尊重他人的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说重了是“玩弄”或“戏耍”他人的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而这最终将“培育”的是“学术市场”。
五、中国法学的学术尊重包括尊重学术异议者
中国法学的学术尊重再就是意味着要尊重学术对手及其呼拥者或追随者。
在中国法学界,不尊重学术对手或学术异议者,并不少见。在一些非正式的场合即可谓之闲聊的场合,也可听到交谈者直呼法学界的谁谁是“学术流氓”或“学术贩子”或“御用文人”等。而且.在一些正式场合即授课场合,导师在研究生面前直接对法学界的谁谁施以“学术流氓”等谩骂,也已有所传闻。导师的带头谩骂自然容易引起研究生们对被谩骂者群起而攻之的心理效应。对于学术谩骂这种法学界的“地下现象”,导师,特别是学派的“领军人物”无论在挑起或激起谩骂上,还是在遏制或平息谩骂上,都起着决定作用,因为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呼拥者或追随者的看脸色行事和听口气行事八成是出于表现对被呼拥者或追随者的“呼拥”、“追随”乃至“献媚”。当然,也不排除学术崇拜乃至极端的学术崇拜。在有的研究生看来,只有其导师在做“真学问”或“真在”做学问,其他导师都是在“胡扯淡”。这种心态所引起的往往是对除了其导师之外的所有其他人的出言不逊。尽管是“地下”的,但“得罪”了直接闻听此言或间接传闻的人。于是,他人本想与之交流的打算因“敬而远之”而烟消云散,而其本人便陷入了前有导师、后无和者的“绝境”。
学术争鸣是不应该演化为学术谩骂的。学术谩骂只能证明谩骂者尚没有宽广的学术胸怀,同时也证明谩骂者在学术上没有太高境界。因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谩骂已经消耗了一部分精力,甚至有时还消耗得不轻。这样看来,有一年为国家司法考试中涉及大陆法系的犯罪论内容而引发的学术谩骂是不应该的。对有的法学界的“名流”的“离去”抱以“早该离去”或“早该走”的“决绝之语”也是不该有的。谩骂不仅通常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容易使问题变得更糟糕。在笔者看来,对于学术谩骂所指向的事件本身,如果还是立于学术本身去分析事件的致因、事件所能说明的学术立场选择和价值取向的选定,以及事件所可能产生的后续或后遗影响,则谩骂者当初所欲出现的状态或效果可能会更容易出现或形成。学术谩骂是以一种不稳重、不健康的方式流露自以为是和惟我独尊,其结果将使自己变得越来越“不是”和越来越不受他人尊重,无论是在学术本身上,还是在做人品格上。
在如何对待学术对手及其呼拥者或追随者问题上,我们须明白:学术活动也可“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或“敌为我用”,甚至“对敌”才是在学术上最好的老师。或许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在中国法学的局部即有的专业领域,由于研究风格的差异,“形而下”与“形而上”的“学术对峙”形成了一种“学术格局”。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驱逐”对立性的学术建构应该被视为一件慎而又慎的事情。即使立场太过鲜明而忍不住要“驱逐”某种对立性的学术建构,则在人际关系上是不能再“驱逐”该对立性学术的建构者及其同一“阵营”者。实际上,与一种理论和学派进行争鸣和批判本身也是对自身的一种支持,因为争鸣和批判是一种自我夯实。既然如此,我们对待学术对手及其呼拥者或追随者就不仅仅是通过宽容来体现尊重,而更应该是通过“友好相处”来体现尊重。但现实情况正如有学者指出:“严格来说,中国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学术批评与学派之争,我们还特别容易把学术与学术者等同起来,导致把对学术的批评与对人的‘不敬’混同起来。”{25}
《北大法律评论》在其“编后小记”中指出:“耐心,审慎、节制,这些对话和理解所需要的品质已经成为稀缺品。人们都在急切地表达自己,说服对方,但却很少愿意去倾听对方,互相理解。”而“相比口头的阐述,锋利的时评,学术文章所要求的深度和规范性需要作者沉下心来,尊重和理解他人已有的学术沉淀和思考。” {26}如果真能做到“尊重和理解他人已有的学术沉淀和思考”,则对学术对手及其呼拥者或追随者的态度必然是缓和的乃至友好尊重的。
尊重学术对手或学术异议者及其呼拥者或追随者,是尊重学术及其成果本身的一种延伸,或者直接说是尊重学术及其成果的一部分。而在这种尊重中,我们自身的为人品格或人格境界便得到塑造和展现。有人说:“尊重是一切恭维中最复杂、最间接、最优雅的一种。”{27}那就让我们从学术尊重中获取“优雅的”做人意义吧。
结语
由上可知,中国法学的学术尊重问题已经是一个高于纯粹法哲学的问题,因为纯粹的法哲学可以被理解为关于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科学,而法学的学术尊重则直接关涉法学人的法学情感、法学胸怀及沉淀于法学情感和法学情怀中的法学责任。可以这么说,学术伦理才是最高的学术权威,而只有坚持法学的学术伦理,中国大陆的法学包括刑法学才可能变得严肃、稳重和有成效。尊重便是中国法学的最高的学术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