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学刊物“私编”为一种“学术割据”或“学术壁垒”,说白了就是一种学术上的自我封闭与妄自尊大。有学者说:“刑法发展到今天,变得越来越精巧的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偏离它本来的意义,使我们越来越感受到并且越来越无法忍受它的封闭与自我循环、妄自尊大。”{24}其实,与刑法的发展相照应,中国刑法学又何尝不是如此?在犯罪成立理论上,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与来自大陆法系的三元递进式理论,甚至还有来自英美法系的双层式理论,通过表露那种取代与反取代的“急切”,而使得本应有的学术争鸣变成了自我封闭与“尊大”。
在发表文章上不尊重他人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的这种情况虽然还未成普遍,但若以学术自由和学术尊重为参照,则可以说是“相当程度地”存在着。
在论文答辩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尊重他人的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的典型表现便是学位论文的评优问题。无论是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还是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在答辩程序的所谓专家评议阶段都要做一项工作,即根据论文的写作情况和答辩情况评出优秀学位论文。如果是真正地或完全根据写作情况和答辩情况来评优,则谁的论文优秀的结论应该是公正的。然而,在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的答辩评优中,时常要掺杂一些写作情况和答辩情况以外的因素。这些因素或许是有的答辩委员对被答辩者或其导师的“关系成见”或“学术成见”。这种“成见”因素有时竟使得有的答辩委员即抱有“成见”者在答辩席上落座之前便“不可告人”地产生了要“封杀”或“枪毙”一个的不当想法。这种情形就如同在公安系统,上级出于来自上面的压力而给下级分配最低破案指标。这种因素会无声地使得本来是能够评上优秀学位论文的却最终与“优秀”无缘;这些因素或许是有的答辩学生到机场或车站迎接直至安排住宿等接待事宜中的“无微不至”所带给被接待委员的温暖和好感,这种因素会“妙不可言”地使得本来是评不上优秀学位论文的却“意外”地评上优秀学位论文;这些因素或许是答辩学生具有处级、厅级乃至部级行政身份,这种因素会使得本来也仅仅是合格或至多是良好的学位论文很“难得”地被评为优秀,而“优秀”的理由是:身居行政高位,文章写到这样也实属“难能可贵”了,而有的带着一定乃至较高职务的答辩学生仅仅因为论文解答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甚或是较多的实践问题,就被放低了学位论文所应具有的最起码的学术性要求而“难得”地被评为优秀。其实,如果是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能够较多地解答实践问题反倒是学位评优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但是,对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特别是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优,学术性的要求是应该被严格地予以执行的。但凡此种种因素掺杂到学位论文评优中来,本来能够评上优秀的却没有评上,这显然是对本来能够评上优秀的答辩学生的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的不尊重;而当这些因素的掺杂使得本来评不上优秀的却评上了优秀,这同样是对本来能够评上优秀的答辩学生的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的不尊重,因为本来不优秀的挤占了本来优秀的评优机会。法学学位论文是答辩学生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学术活动的“集大成”或“总检阅”,往往代表着答辩以前学术活动的最高水准,特别是法学博士学位论文。那么,论文答辩评优中的前述不正常现象所造成的对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的不尊重比文章发表中的不尊重,其性质更为严重,或曰对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的损伤更为严重。
最后,每年的各级课题评审中也出现了不尊重他人学术劳动的现象,而在某些环节上这些现象还相当严重。首先是在初评或通讯评审环节存在着不尊重他人学术劳动的现象。如果在初评环节发现申报者不属于自己“圈子里”的人,则有的所谓评审专家就很可能有意地压低评分,以让自己“圈子里”的人有机会中标。而即便在通讯评审中通过“活页”隐去了申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则这个地区的通讯评审专家可能会对那个地区的项目申报在初评时有意压低评分,原因很简单:地区之间存在着申报竞争。而到了终评环节,就省级课题申报而言,评委们之间“瓜分”项目指标或曰对项目指标进行“分赃”是“小道消息”中经常传出的现象;就本来是与省级课题平级的部级课题和国家级课题申报而言,有的参评委员特别是有的评委主席会根据入围者是否与己有师生关系或是否属于一个“学术同盟”而决定让谁来中标。难怪有人将课题申报特别是国家课题申报喻为“撞大运”(而不是“碰运气”)。在日常生活中,“撞运气”或“碰运气”本来就是一件难事,那么在申报课题特别是申报国家课题中“撞大运”或“碰大运”就更是一件难事或难上加难了。其原因很简单:是否中标还有“学术实力”外的其他因素,而在这些其他因素上,没有“学术实力”或“学术实力”不足者反倒更有“攻关实力”。显然,由“攻关实力”因素导致能够中标的却与相关级别的课题无缘乃至“终身无缘”,则是对本来能够中标者的学术劳动的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