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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学的学术尊重

  

  不尊重学生的学术劳动,结果有时会导致不尊重导师自己。据传说,国内某专业某导师在其两个学生就同一个问题的争论性文章中都挂名第一,结果此两篇文章经他人研读发现是观点相左的。果真如此,则该导师难逃自相矛盾的话柄。不尊重学生学术劳动的挂名第一,虽然其“大名”会形成一种书面保留,但声誉最终或许是挂不住的。在师生联名发表文章这个问题上,导师应该本着“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胸怀坦然处之。在充分尊重学生的学术劳动的前提下,导师应尽量不挂名或最多挂名第二,以让学生在自己名义或第一名义中来积累成果,从而产生成就感,并怀着更大的热情去取得更进一步的学术成就。当今,学生习惯私下称呼导师为老板,这种现象在师生联名发表文章问题上可以进行这样一番推侧:我学生是雇工,那么经我手出来的文章产品再好,打造的也是你老板的品牌,故此品牌冠你老板的名义或至少是第一名义是“天经地义”。但是,师生关系不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是培养与被培养关系,更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关系。


  

  再就是在用稿上存在的不尊重他人学术成果的问题。这当然是学术刊物存在的问题。用稿即学术刊物所存在的不尊重他人学术成果的问题表现可谓五花八门。有不少刊物看身份来决定是否用稿。如果作者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则在是否采用其稿时高看一眼;如果是正高职称,又加上博士生导师,则更高看一眼;如果是专业领域内的“大家”或“名家”,那简直就是用特稿特酬来表达一种“受宠若惊”。显然,在前述态度下,硕士研究生的文章常常是难入审稿之围。据说,有的刊物一看作者简介,就将来稿弃之墙角。但是,有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的文章的质量已经堪比少数博士研究生或有高级职称者的文章。那么,没有讲明,当然也不能讲明身份上区别对待的稿约使得硕士研究生们热诚奉稿,不就成了对他们学术成果的不尊重乃至戏弄?而他们的学术劳动被不屑一顾,难道不令人愤懑?说到这里,不得不被有的刊物所感动,如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都难以在上发表文章的《环球法律评论》和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事法大型连续出版刊物《刑事法评论》。这两个刊物不仅能够发表硕士研究生以下身份者的文章,而且给予稿酬。在笔者看来,一个刊物是否看身份来决定用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刊物,实际上是该刊物主办者的学术心胸。避开身份差别来决定用稿,是对身份较低者的学术劳动的一种尊重。这样看来,《政法论坛》的主编王人博教授居然会向本科生约稿,那实在是感人的{21},而他用来感人的是对他人学术劳动的不讲身份的尊重。


  

  用稿上是否尊重他人的学术劳动,还表现为不用稿的相关处理上。现在,绝大多数刊物不用稿也要无声无息地让你空等三个月。若不用稿,则在三个月届满前尽早通知不用稿以便作者尽早另投的已不多见,而即使不用稿,也要附上不用稿的理由及相关改进意见,如《法制与社会发展》和《北大法律评论》,就更让人心存感激了。


  

  在用稿上是否尊重他人的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还表现为刊物主编或副主编乃至责任编辑的功利算计和学术之争。据说,有的法学刊物的主编或副主编乃至责任编辑之间为了自己或自己的什么人能够在对方刊物上发表文章,竟相互允诺发表对方投过来或转发过来的稿子。这种功利性的做法显然是剥夺了那些不明真相的投稿人在某个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机会资源”,但该刊物本来却是公共学术资源。这是刊物的主编、副主编乃至责任编辑的功利算计所体现的对他人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的不尊重。


  

  然而,法学刊物在刊发文章上的功利算计,还有权力关系与金钱驱动等表现。而这些表现早已到了让人见怪不怪的程度了。《北大法律评论》在“编后小记”中指出:“长期以来,学界的期刊经常存在需要通过人情关系或版面费才能刊发文章的现象,比起哲学、历史、社会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来说,法学界的这一学术腐败现象可以说是更为严重。一些法学核心期刊刊发的论文,往往是因为行政关系、权力金钱关系而非实际学术水平而被采用。”{22}用行政关系和权力金钱关系来剥夺有实际乃至较高学术水平的文章的刊发机会,显然是对具有这种水平的文章的作者的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的不尊重。另外,收取版面费若是通过创收而改善一下刊物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倒还有点值得“同情”甚至“理解”,毕竟大家都有程度不同的经济生活压力。但是,有的法学刊物是将收取的版面费用来或部分用来支付所谓“大家”文章的优厚稿酬。试想,如果“大家”的文章根本就没有与其身份相称的学术含量或学术水准,则刊物收取版面费的做法对他人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的不尊重,那真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在现实的法学学术活动中,有的投稿人仅因为曾经在某个或某些问题上对某刊物的主编或副主编乃至责任编辑形成过“学术得罪”,或就在其投稿所讨论的问题上与前述“优势者”看法相左,便带来其投稿通不过终审或主编审,或者在责编审这一关就无声“夭折”。“吃一堑长一智”,或以他车之覆为己车之鉴,有的“劣势者”或“弱势者”在投稿时便不再“明目张胆”地采用“与谁谁商榷”之类的副标题,而是将商榷隐藏在正文中,但即便如此,有时也难逃那“火眼金星”的“学术扫描”。不要说刚刚起步的年轻学子,就连形成一方影响的中青年学者有时也要栽跟头。这是学术之争所体现的对他人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的不尊重。国内有的法学刊物长年来只刊发以主编为“学术标杆”的文章,或曰只刊发与主编属同一“学术阵营”的文章,我们早已心知肚明乃至见怪不怪了。而在这种境况之下,只顾打造自己“学术阵营”的法学刊物之间便形成了“学术割据”或“学术壁垒”。于是,在一种“老死不相往来”之中争鸣与论辩便基本上被“自说自话”所取代,其结局是法学刊物由本应是学术的“角斗场”而“平静”为“志同道合者”相互“协调一致”的“应和场”乃至“吹捧场”,甚或自娱自乐的“娱乐场”。可是,这些法学刊物同样并不是某个主编的个人资源,而同样是公共资源,即他不该将“主编”的刊物“私编”为自己的“阵营”。王人博教授指出:“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23}其言偏重理论和思想意在强调学术性。法学期刊当然亦应讲究学术性,否则将与“学”字不称。但是,一个法学期刊的学术性意味着学术开放性和宽容性,因为不接受质疑和挑战的学术不成其为真正的学术。那么,一个法学刊物从责编到主编摒弃一己之见和一己之利来对待他人的投稿,便是一种让学术健康成长的明智与大肚的选择。而在其间,尊重他人的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的胸襟便得以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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