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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研究

  

  另外,《控制》一文“因此租金管制是可行的”论证曲解了所引文献的原意。{30}《控制》一文所引文献说的是:标准的租金控制图形分析表明其福利损失仅限于当且仅当对出租屋估价最高的人租到了受租金控制房屋的情形,其假设是通过排队、贿赂等非正式方式配置房屋建立了伪价格体系(Pseu-do-price System),这种伪价格要承受它们带来的诸如搜寻成本(Search Costs)等无谓损失。但是在许多案例中,价格管制下的产品不是这么配置,而是在想得到它们的人之间有点或完全随机配置的。另外,价格管制吸引了那些不想以市场价格租房的新的房客。即租金控制意味着对房屋估价更高的房客被排除在外,而在市场价格之下租不到房子的租客却得到了出租屋。于是就产生了错误配置所致的损失。{31}所以《控制》一文所引文献指出,如果前一种损失是租金控制所致短缺带来的,那么后一种损失则可以认为是错误配置带来的,并且后者要大于前者。{32}


  

  既然不能制定详细的低执行成本的房租管制法律,并且房租管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无谓损失,那么就难言“租金管制的可行性”,尽管这并不是租金管制不可行的全部的证据。


  

  其次,供给不足与无谓损失。


  

  《控制》一文认为非常确定的长期租金管制所致出租房供给不足“比较容易避免”。{33}理由之一是住房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不动产”,国家很容易通过不动产税等形式增加所有权人空置房屋的成本,促使其将房屋投放到租赁市场。《控制》一文在这里似乎混淆了概念。长期租金管制所致出租房短缺并非是有房不租,而是无房可租。长期情况下,房屋租赁市场的供需双方都是较为富有弹性的,“在供给一方,房东对低租金的反应是不建公寓,也不维修现有的公寓。在需求一方,低租金鼓励人们去找自己的公寓(而不是与父母同住,或与室友同住),而且也会导致更多的人迁居到城市”。{34}另外,征收不动产税并不必然提高出租屋供给,因为赋税最终要有人承担,所以相反会减少房屋供给从而提高房屋价格。而且“税收的安排是一个普遍性的转分配制度,法律无法确保将房屋所有人的利益直接转分配到特定地区有特定需求的承租人身上”,{35}所以房客除了无房可租外得不到什么好处。


  

  事实正是如此。……纽约市的住房短缺非常严重,同时却有30万套以上的出租单元房长期闲置。几乎没有新的出租公寓正在建设中。……当大家正在为占据余下的几套空房而激烈竞争时,穷人一般早早出局,最后只好栖身于地下铁道或街道上。{36}


  

  难怪张五常在文章的题头写道:“一项法律原本想要让长期租客有房可住,可结果却使一些租客露宿街头。”{37}


  

  至于无谓损失,《控制》一文称“在不存在管制、租金过高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获得住房,国家需要以更大的成本来建设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这也是通过国家干涉补贴弱者,也会导致无谓损失”,{38}言外之意是租金控制的无谓损失要小于等于政府建设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无谓损失,否则就应该实行租金控制。此处笔者不予论证,似乎也无须论证。因为当下政府正在积极建设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而并没有实施房租管制,出于经济学的考虑或其他什么考虑则在所不问。笔者认为,在不存在管制、租金过高的情况下,市场自会作出反应,因为供需法则客观地存在着并在长期发挥作用。所以“尝试提供中低价格的房屋是一个良好的公共目标。……即便目标是良好的,供求法则仍然不可忽视。”{39}


  

  所以,房租控制下的房屋短缺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得到了证明,它的无谓损失也不可避免。


  

  再次,租金管制与不当配置。


  

  《控制》一文认为租金管制所致房屋不当配置的程度并不高,而且会降低部分群体的租金负担。{40}《控制》此处主要针对的是“结论也颇为可信”但“仍需谨慎对待”的一篇文献。


  

  其一是文献的假设。文献以需求收入关系为基本考察点,{41}并认为在纽约住房与收入的相关度很高,{42}通过数据分析和推导得出纽约的房屋不当配置结论。与需求价格弹性一样,需求收入关系(弹性)也是经济学分析买方行为的基本工具。住房是正常物品,其需求量与收入同方向变动,利用需求收入关系研究住房配置自无不可。而且,就我国实证数据的分析也表明,个人或家庭是否有能力购买更大、质量更好的住房,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收入正相关。{43}至于公平因素,法经济学以为,如果以公平观念为基础的评价并非单一地取决于法律规则对个人福利的影响,那么达到公平观念的要求会使每个人的状况变得更糟,即社会福利减少,{44}这证明坚持任何公平观念,有时却意味着支持一种使每个人都变得更糟的体制,而且不管怎么对公平观念予以修正,这个问题也不可避免。{45}还有这也不是一种安排,而是经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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