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纠纷为视角
王显勇
【摘要】目前,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民事责任,从而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时处于一个两难境地。对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理论上主要有行政契约说、公法之债说、行政处分说等观点,各国或各地区的制度实践主要有法定的自动发生主义、行政确认主义、通知主义、登记缴费主义等制度模式。我国当前实践中采用登记缴费主义,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定性为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法》或者将来制定的《养老保险条例》应当确立登记缴费主义,实行行政确认的专属主义、回溯主义以及无法办理登记时的损害赔偿主义,并确立补交规则、垫付规则以及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社会保险纠纷的解决规则。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养老保险;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法
【全文】
一、典型养老保险纠纷、梳理及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养老保险纠纷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发生,由国家保障制向社会保障制转变,逐渐由国企改革配套措施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是在国家-单位-个人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条件下,虽然仍然由国家主导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但构成中国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政府、企业、社团与个人等)却必须共同分担社会保障责任,国家通过立法凝聚全民共识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之后通过社会化方式来加以实施,社会保障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系统。{1}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等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了《劳动法》(1994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养老保险法制化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已有一定的成效。当前我国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正在实施中立法,在立法中实施,总结30年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的社会保障立法提供参考借鉴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正是基于这一目的,笔者通过在中国法院网、北大法宝网、相关期刊案例分析等收集并详细查阅了两百多个案例,经过归纳总结,通过下图表1整理了19起典型的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养老保险纠纷的法院案例,试图分析其中的问题,进行理论解析,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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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案件字号 │案名 │主要案情 │判决(仲裁)结果│理由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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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杨保安诉周口市 │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被告 │被告偿还原告杨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 │
│(2009)川民初字 │电器开关厂偿还 │没有为原告参加养老保险原 │保安垫付的养老 │第1款、《劳动法》第72条、 │
│ 第1879号 │养老保险费纠纷 │告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向社会 │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73条第I款,被告未为原 │
│ │案 │保险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垫 │共计6898元。 │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当 │
│ │ │付了应由被告承担的养老保 │ │承担民事责任。 │
│ │ │险金689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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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闫红辉等人诉中 │原告闫红辉、段富荣、周小趁、│仲裁不予受理; │依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1 │
│(2002)民初字 │国工商银行温县 │朱小霞垫交养老保险金及利 │法院判决被告应 │款、第108条、超过申诉时 │
│ 第276号 │支行劳动保险待 │息 │付四原告垫交的 │效。《劳动法》第3条第1款、│
│ │遇争议、追索垫交│ │养老保险金及利 │第72条,原告垫交后即应享 │
│ │养老保险金纠纷 │ │息 │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双方 │
│ │案 │ │ │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 │ │ │ │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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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华文诉明光中学 │2004年9月原告到被告处工 │仲裁不予受理;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应 │
│ │支付养老保险费 │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被告 │法院判决支持,基│缴纳社会保险。 │
│ │案 │没有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 │于原告自己自行 │ │
│ │ │ │缴纳,被告将该部│ │
│ │ │ │分付给原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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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赵文玲与焦作市 │2007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 │仲裁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认为,超过仲裁 │
│(2009)解民初字 │三家村酿酒有限 │终止劳动关系,原告按照被告 │法院判决退还。 │时效。法院认为,因用人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