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慈善组织监管的法律构架及其反思

  

  3.《2006年慈善法》


  

  1993年和2002年,慈善委员会获得了来自于政府的额外资金的支持,这极大地加强了委员会的地位。{22}英国在《2006年慈善法》颁布之前论证的慈善委员会的性质、职权是重点被关注的对象。


  

  自慈善委员会成立以来其法律地位一直备受争议。该委员会不仅负有慈善组织的登记、审查等行政管理的职能,而且也有一些准司法性质的职能。慈善委员会模糊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都是影响其职能全面发挥的障碍。《2006年慈善法》首次对慈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定位,明确了慈善委员会是具有特殊独立性的主管慈善事务的政府机关,只对议会负责。根据《1993年慈善法》第1条第5款规定,慈善委员会必须每年向内政大臣提交一份年报,并由内政大臣提交给国会。《2006年慈善法》颁布后,由慈善委员会直接将年报提交国会。


  

  《2006年慈善法》将以往的慈善团体委员会变为慈善委员会,重新调整慈善委员会的事务,进一步扩大了慈善委员会的权力,建立了对慈善组织的持续性审查制度。其用很大篇幅重新规定了慈善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事配备、任务、职能与权限。


  

  二、监管权:慈善委员会职能之实现


  

  英国慈善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促进慈善资源能够被有效地利用,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这一宗旨是通过慈善委员会行使监管权,而不是对慈善组织进行直接运作来实现的。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权,包括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调查、建议、适用力求近似原则以及制订新的“方案”、任命和撤销受托人等。这些职权中有一些是由慈善委员会单独行使,而另外一些则与高等法院共同行使。


  

  (一)慈善委员会单独履行的监督权


  

  1.登记认定权


  

  传统上,英国法对信托成立的形式要求并不严格,除涉及不动产的信托需要以书面形式设立之外,信托可以以口头的方式设立。然而,慈善组织与公益事业息息相关,因而英国逐渐建立了慈善组织的登记制度。


  

  英国是历史上最早实行慈善组织登记制度的国家,该制度肇始于18世纪末期,19世纪初期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812年颁布的《慈善捐赠法》要求慈善组织在衡平法院进行登记,但是由于当时缺乏执行力度,因此,登记在册的慈善组织的数量很少。直到《1960年慈善法》的颁布,英国才建立起强制注册体系。该法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在慈善委员会登记。《1960年慈善法》规定的登记制度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因此在1992年就开始对其进行改革,《1993年慈善法》中包括了改革的内容。《2006年慈善法》在对《1993年慈善法》规定的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保留了慈善委员会在管理登记过程中的职责,即能够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保管登记册,且应当将每一项慈善事宜载入该登记册。


  

  《1993年慈善法》除了规定慈善组织必须登记以及慈善委员会在登记制度中应当行使基本职权之外,还列举了下述可以豁免登记慈善组织的种类:(1)大学、不列颠博物馆、教会委员会以及互助会等;(2)各种各样的志愿者学校以及为陆海空三军、侦察兵、基准兵设立的慈善组织;(3)非常小的慈善组织,它们既没有长期捐赠的资金,也没有使用和占有任何土地,且每年的全部收入不超过10万英镑。该法还规定这些慈善组织可以进行登记,只是法律对此不做硬性要求。《2006年慈善法》对此重新作出了规定,强调尽管被豁免的慈善组织不需要登记,但是仍然在慈善委员会的监管之下。


  

  在英国,可以向设在伦敦的慈善委员会总部或者设在利物浦、纽波特等地的慈善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申请登记。英国法规定慈善组织的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慈善组织设立登记的实质是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的慈善地位进行认定。也就是说,登记之前确定信托的性质是摆在慈善委员会面前的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委员会认可了登记的信托具有慈善性质才能对其进行登记。当慈善组织的当事人对慈善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