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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

  

  (三)改革“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裁审分轨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我们目前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实行“自愿调解、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仲裁程序的缓冲作用,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直接进入诉讼,以避免矛盾的尖锐化,同时也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但由于该处理机制程序繁杂、期限冗长,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疏导,容易造成群体性纠纷、集体上访等事件。根据我国实践情况和调研收集的意见,推进裁审分轨的改革,采取“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制模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较为理想的选择。按照案件个别化的特点,对案件进行分流,将简单的劳动争议通过非诉讼的程序解决,比较复杂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审理。实行裁审分轨,应当在条件许可时建立社会化的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并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机构,开设群体性劳动争议快速立案、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群体性纠纷虽然人数众多,但事实和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绝大多数是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欠薪、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费等四大方面,此类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极易引起静坐、围堵等事件。因此,对此类案件应当优先予以处理。为了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力度,我们建议应当尽快在一些经济发达、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地方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由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审理案件,以便及时化解劳资矛盾。


  

  (四)建立劳动争议协商处理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为应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突发性、群体性和多发性,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要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建立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和群体性纠纷的应急处理机制,定期通报工作重点和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变各自被动处理劳资矛盾为统一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劳动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并加以化解,避免各类劳动争议的发生。


  

  针对不合理的解雇、就业歧视、工资、工时、工作条件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人民法院难以通过司法强制手段解决的难题,建议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构体系,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社区人民调解员,尤其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作用,拓宽调处渠道,争取大部分劳动争议在仲裁和诉讼前用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同时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也应广泛应用调解方式,加大人民法院对调解结果执行、监督的力度。为减少和避免直接的群体性诉讼和上访事件的发生,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司法援助工作,化解劳资双方直接的矛盾对立。


  

  (五)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


  

  运用劳动监察手段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从目前现实情况看,用人单位大量的违反工资制度、工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纠正和处罚,使得劳动法的权威树立不起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劳动监察工作不力。因此,极有必要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重点对经常发生违法行为、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履行、社保费用的缴纳、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和主动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要加重处罚,从源头上杜绝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发展,促进劳动制度的改革深化,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公正的审理,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司法保障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劳动制度改革为目标,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下,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和工作效率,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着力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更大努力。


  

  四、对相关问题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一)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改进和完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自愿调解、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此规定的本意在于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机构在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通过仲裁程序的缓冲作用,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直接进入诉讼,以避免矛盾的尖锐化。但由于该处理机制程序繁杂、期限冗长,对流动性很强的劳动者来讲,解决争议的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实践中出现有些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疏导,引发停工、罢工、毁坏生产设备、围堵交通要道等非正常的劳动者维权事件和群体性纠纷的发生。


  

  各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改革目前“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裁审分轨改革,采取“或裁或审”的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制模式,这既简便易行,也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是“或裁或审”不是简单给当事人选择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而是应在对劳动争议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方可采用,否则将会导致大多数案件涌向诉讼,这不仅是目前法院的审判力量和审判资源难以承受的,而且将会给大中城市的信访增加压力,影响社会的稳定。具体操作是首先按照劳动争议涉及的主体和争议的标的不同区分不同性质的劳动争议,针对不同性质的劳动争议构建不同的处理方法,这也是国际上处理劳动争议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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