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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

  

  由于群体性案件人数多,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大,而且当事人情绪易波动,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四)劳动法制不健全,政策依据不明确,争议处理体制不合理,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劳动法》颁布实施已经十二年,《劳动合同法》也才于今年刚刚公布,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还没有出台,而《劳动法》其中一些内容以及目前实施的配套法规严重滞后。现行的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处理机制,对流动性很强的劳动者来讲,解决争议的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特别是《劳动法》规定的60日申请仲裁时效成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的最有力的武器,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引发停工、罢工、毁坏生产设备、围堵交通要道等非正常的劳动者维权事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往企业职工享有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完全实行市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取暖费补贴、交通费补贴等纠纷大幅度增加,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还导致劳动关系进一步利益化,企业利润最大化和劳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实现的矛盾导致劳动争议增加。特别是人民法院对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0月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对于国企改革中职工集体下岗、整体拖欠工资纠纷,人民法院暂时不予受理,要依靠当地政府、党委,通过非诉讼手段解决。这一决策对于维护大局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司法救济原则又不完全吻合,只能是权宜之计。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对此表示不满,围攻法院、向上级法院申诉、或者到上级机关上访,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此外,企业内部调解机制失去应有效能、工会组织和集体合同制度未完全发挥作用也是导致劳动纠纷发生和不能及时解决的重要原因。目前,国有企业的工会负责人就是企业的领导人,难以代表劳动者利益,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更是名存实亡。作为协调劳动关系基础的集体劳动合同,也因工会组织职能的弱化,不能得到开展和深入推广。再加上企业调解委员会机构不完备,或者不能公正有效地调解劳资纠纷,导致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在企业内部得不到有效解决,最终形成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关系缺乏必要的自我协调机制,减弱了劳动关系内部自我调和矛盾的能力,必然加剧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和矛盾尖锐化。


  

  三、完善劳动法制,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


  

  (一)加强完善劳动法制体系的建设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解决劳资矛盾,是以健全的劳动立法为基础的,而目前我国的劳动立法严重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早在1997年,劳动部制定的《中国21世纪劳动事业发展战略》就确定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目标,即“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单行法律和众多的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之配套,结构合理,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完整体系”。迄今为止虽已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但《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等大量相关配套法律仍未制定出台,法律体系尚未完善。鉴于上述情况,我国应当加快劳动立法工作的进程,按照急用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体系,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加大对劳动法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和准绳,只有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严格规范、监督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劳动合同关系才会和谐稳定。目前劳动合同的书面签订率也就50%,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还不到20%,这是引发大量劳动争议的一个因素。建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化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应该享有和必须享有的待遇作为必备的固定条款加以确定。同时应当从全社会的角度围绕劳动合同制度,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对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等展开宣传。一方面增强用人单位对依法用工重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提高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权利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性,特别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将无序的上访、围堵事件引导到有序的处理渠道,减少和避免危害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在全社会树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使劳动关系的双方都能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减少劳动合同纠纷的发生,使劳动关系逐步走向和谐稳定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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