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时出台司法解释,确保司法尺度规范统一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特点和出现的新情况,为保障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和贯彻执行《劳动法》,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及执行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及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制定加强了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为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审判工作指导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适时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出要求。2003年12月2日公布的《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减、缓、免诉讼费用,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及时得到司法救助。2002年6月公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和2004年10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应当支付的人工费(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赋予承包人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有力地促进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解决。福建省和四川省等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加强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及时审理、执行涉及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实行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的“三及时”原则,并针对案件情况,对农民工实施司法救助,减、缓、免诉讼费用。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实体公正、效率优先”的原则,人民法院各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做到受理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快,及时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合议庭或指定专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此推行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培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官队伍。许多法院早已设立了专门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议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已开始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创新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制
在做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建立了不定期的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商,建立协商机制,及时研究《劳动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以此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的协商调解机制,运用多种手段化解劳资纠纷,创新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制。为配合政府各级部门落实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指示,加大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6日发出了《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分情况、分问题集中清理,限期执结。各级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欺诈或者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报酬、压低劳动者待遇、生产条件恶劣、不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大监管、制裁的司法建议,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失信的企业,将生效裁判文书在公共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纠纷,给予当事人明确解释,提供法律指导,并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党组织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作为舆论宣传的工具,在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劳动法》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劳动法》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