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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的非司法解决:群体性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面对这样的一个精英群体,政府的策略是一方面否认其合法性,认为他们是在煽动群众,征地的问题应该通过组织解决。另一方面是通过各种办法来瓦解他们。政府非常敏锐地察觉到了张亮生是这个精英群体的军师。在我们的访谈中,张亮生特别提到了焦点访谈、今日说法、《大众日报》的法制栏目等传媒对他法律意识形成的影响。他的商店开在村口,来来往往的人在这里见面、聚合、散开,这也成为张亮生的重要的信息来源。他的商店本身也成为体制外精英会面的场所,他们碰头、计划和形成策略都得以在这里发生。


  

  社会运动的研究表明,集体行动潜在的核心并不在正式的社团组织,而在于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和它们之间的非正式联系结构。英国的咖啡屋,以及法国在19世纪40年代中叶发展起来的廉价工人宿舍也是男人和朋友们可以聚在一起喝酒的地方。如果一个人在客栈、餐馆、小商店里面与他的朋友们喝酒、聊天、发泄不满,有谁能够指责他呢?而这样的一种社交模式能够有力解释非正式关系网络在形成集体运动的过程中发挥的关键性作用{9}(P.67 -69)。能够广泛接触外界的信息,思想比较解放是维权领袖的共同之处。现代的传媒手段、便利的公共议事空间成为维权精英形成的重要因素。


  

  在艾山村案件中,张亮生是个半瘫痪的残疾人。对于这样一个生理上的弱者,意志上的强者,精神上的领袖,政府如果能够说服他退出抗争,那么整个体制外精英群体就会因为缺少主心骨而土崩瓦解。但政府缺乏有效办法对一个残疾人直接采取手段,当地政府于是通过对其亲人施加压力,恐吓威胁,间接地达到警告张亮生乃至于实现摧毁体制外精英群体目标的目的。张亮生有个侄子想当兵,乡里找到他弟弟家,让他弟弟劝张不要掺和进去,他的侄女也跑到张亮生的店里来又哭又闹。乡里说只要他不参加闹事,他的侄子就可以应征入伍。[27]张亮生没有妥协,他的侄子也如愿当兵去了。当我们考虑到张亮生身体残疾,没有妻子儿女,他的弟弟一家人其实是他最亲近的人,也是张亮生最不愿意伤害的人。这种策略在很多时候往往奏效。也许是因为张亮生所具有的智慧让他能够一方面把他们的诉求坚持下去,另一方面又不致于危及自己亲人的切身的重大利益。在这个具体的案件中,其结果是,张亮生的弟弟写了一张证明,说他当时参加签名不知道告的是县委县政府,所以现在退出了。这样,他的孩子也顺利地去当兵了,政府获得了一份能够对农民精英代表性进行质疑的证明,但张亮生仍然是农民精英的领袖,他的商店仍然是村庄精英商量应对策略的主要场所。


  

  耶鲁大学的人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农民抵抗的日常形式》一书在讨论到阻碍农民公开反抗的各种原因时就曾经指出,“考虑到马来西亚农村人口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在马来社会中,当农民面对政府压迫的时候,选择退出而不是发出声音,就成为农民的传统和优先选择。因为政府在一些地区进行开发,几乎村里的每个农民家庭都曾经申请过政府的开发资助。尽管真正得到政府资助的开发者当中只有很少是来自贫困的村民的。尽管如此,成为政府资助的自耕农的微弱机会实质上成为了防止当地冲突得以更为公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28]我们也能够想象得出,张亮生的退出意味着什么。我们在中院和基层法院采访的时候,承办这个案件的法官们都认为,张亮生是艾山村案件的灵魂人物,脑子灵活,了解法律,出谋划策,组织行动。如果他选择退出,整个事件收场肯定不是最后呈现出来的样子。在政府的摆平理顺逻辑当中,分化是对付群体行为最重要的策略,也就是要击破群体的团结,让它变成一盘散沙,具体言之就是对多数疏导,对少数争取,而对个别人法办。[29]


  

  除了分化政策之外,收买也是惯常所用的手段。县河务局在和农民精英集团对话的时候,曾经提出给他们这些精英领袖一些经济补偿,让他们息诉罢访。这个要求也被农民精英集团所断然拒绝。他们之所以没有被招安,或许是因为河务局承诺的金额无法让精英们兑现“借一还二”的允诺,或许是因为他们的德行高尚,所求并非个人之利益,或许是因为他们的目标并不只是在取土案件中获得充分的补偿,更在于获取村庄的政治权力,或许这些因素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群体性行政案件进入法院之后,法院对于群体诉讼中的每一位参与者的原告资格的认真严格审查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经验。法院藉此可以甄别那些随大流参加诉讼的人,那些希望通过搭便车而获益的个体,劝说他们退出诉讼,这样就把一个规模较大的集团诉讼化成了较小规模的案件,从而弱化了案件的群体性特征。


  

  如果在个体利益微小的场合把代表资格赋予广泛共享此利益的主体,群体原告或团体原告是必要的机制。尽管如此,代表的适当性问题就会产生,就像在一个人代表另一个人利益的时候,代表的适当性问题会产生一样。所以,在群体原告案件中,法院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促进群体代表的适当性。首先,原告必须是其所代表的群体中的一员,而且其权利主张或辩护必须是对该群体的典型代表。只有这样,才会最低限度地保证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从而确保原告自身的利益可以有效代表整个群体成员的利益。其次,法院会考虑原告是否将公正地、适当地代表群体的利益。再则,群体成员获得了一些手段,无论是通过选择退出还是通过控制诉讼的努力,来就他们所代表的问题发表意见{10}(P. 354)。


  

  吉林省高院在审理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经验交流中就指出,认真审查群体诉讼的个体资格,有利于群体性案件的审理。[30]而本案的一审法官显然也特别注意原告资格的审查。根据案卷材料可以知道,第一次诉讼时确定的815名原告都是签名摁了手印的。在诉讼进行过程当中,政府开始采取相应策略来分化这个815人的群体。对于这次联名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怀疑是和815人是否有原告资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一审法院认为这次诉讼的815人的原告资格不合法。保存在案卷中的几分签名者的证明显示了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努力。政府提供证据,试图证明杨盛民代表815名村民提起诉讼是在欺诈、伪造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是,代表人没有告知签名人签名的真实目的,一位签名者于2001年9月11日出具了这样一份证明,“代表们叫我们签名时说拿拾元给贰拾元,不是告县委,所以,我们就签名。”[31]艾山村民李冬生则给出了一份措辞类似的证明,“当时我连明(联名)的目的就是说谁连明(联名)找回钱来给谁,没有别的意思,并不是说告县委县政府。”这两份证明上的笔迹都非常的生涩,第二份证明中更是有很多的白字。我们无需怀疑,这两份证明都是本人所写。


  

  有些人更进一步指控,他们的名字出现在起诉书上并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村庄精英盗用了他们的名字。翟方山于2001年9月10日的证明中这样写道:“艾山村杨盛民告县政府一案中我的名字不是我写的,手印不是我盖的,本人不同意上诉。”翟景升的证明则指控说:“联名大部分不是自己写的,而是不明真相的孩子和一些不识字的村民出钱叫别人代笔,手压也是别人代的。”再者,艾山村村委会出具的“部分村民的情况证明”则指出在815人名单中,有些人并不在本村,“杨某夫妇在S省蓬莱一个小岛上安家已经走四年之久”,另有“王某是村民某某买的四川媳妇已走多年”,“张连全,于2000年春节前入伍现在部队工作”,另外还有杨昌溪一家四口人于2000年9月份左右搬到新疆居住。有些人是非农业户口,并没有艾山村村民资格,有建设公司的退休工人,有买了非农户口的。还有些人的名字重复出现,一共有四个人的名字出现了两次。[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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