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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

  

  │ │与贸易;跨境环境影响评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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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行政法 │ │ICSIC的管辖权、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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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法律裁判:国际司法成本;理论问题; │不同法系之间的碰撞 │反垄断法;竞争法 │


  

  │ │ICJ; ECJ;ECHR等;ICJ判决分析;ICJ判决遵 │ │ │


  

  │ │守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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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人权法:人权理念;基本原则;人权条约 │国际法律选择、管辖权选择 │跨国公司治理;国家企业 │


  

  │ │的实施、保留、人权与引渡;有关机构;经社会│条约 │ │


  

  │ │文权利的可诉性;横向人权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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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的国际法问题:EU,AU,OAS │区域国际私法:欧洲、美洲 │征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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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国家的国际法实践:美国、英国、德国、荷│国别国际私法:美国(讨论 │双边投资协定 │


  

  │ │兰、丹麦、瑞士、瑞典等 │尤其多,例如第三次冲突重 │ │


  

  │ │ │述问题)、南非、瑞士、捷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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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仅从主题方面进行考察,可能得出的结论仅仅是看起来欧美的研究主题更广泛一些,而国际法领域的前沿问题、新问题中国国际法学者也同样注意到、分析到了。但是,如果把研究相关主题的时间进行对比,就会发现,中国国际法研究论题主要是跟进,而非独创。笔者观察,绝大多数中国学者(包括笔者自己)的国际法论文在主题上都有追随的痕迹。这里揭示出的问题就是我们更多地依赖于别人的思考,而缺乏学术自主性、缺乏自身发现问题的能力。很多研究者对于国际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实践(例如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院的最新动态)不够了解;对于中国与国际法相关的实践,特别是面临的争端及其解决也认识不足。这种跟进式的研究就很难使中国国际法研究具有独立性和原创性,就很难使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法研究并立。


  

  (二)未能鲜明展示中国立场


  

  从研究内容与观点的角度,很多研究成果未能凸显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立场与态度。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不仅应当体现视野里的中国,还应当体现方法上的中国、立场上的中国。虽然我们承认,国际法的概念、术语体系、问题题域源自西方,是由西方大国、西方学者奠基的;但是作为体现和反映国际关系、说明国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国际关系的理论体系,国际法同时也是一种“公器”。国际法不是西方学者的专利,中国面临中国问题、站在中国立场上,应当能够取得与西方学者不同的视角、方法、主题、结论。特别是鉴于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历史,对于国际法的理解、使用都与其他国家有不同之处,是可以有很宽广和独特的论域的。但是,迄今为止,在这方面的进展还很小。对于具有普遍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中国学者追随的多,自主思考的少;对于有中国特色的论题,中国学者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未能深入:应付了事的多,认真对待的少;具有新颖思维、理论创见的作品殊为少见。[5]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一些研究成果还显示出不求甚解、人云亦云的问题;在很多国际法律领域,我们的学术成果还是重介绍、轻研究,浅尝辄止,理论上难以深入,层次上不能提高。中国在国际法研究上,赶时髦、追热点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作品并不是为了跟踪国际最新动态,针对新问题提出对策,而仅仅是随时应景,新鲜炒作,既缺乏实践指导意义也缺乏理论上的贡献。在很多方面,虽然分析中国相关问题的文章确乎存在,但真正能为政府在外交中提供理论支持的并不多见,[6]大多数论着与现实联系不紧密,或者说貌合神离。与此同时,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的和平发展目标、中国提出的和谐世界的主张,本来深入的分析,是可以发掘到理论资源和梳理出实践导向的,可以为中国的外交战略提供理论阐释和方向指引,但是很多学者在这方面采取的态度都不够认真,要么漠然置之,要么采取了贴标签的方法,将相关的概念与既有的问题生硬地摆在一起,没有进行有机地深入探讨。


  

  (三)未能系统遵循学术规范


  

  从形式的角度,很多研究成果没有形成或遵循系统的学术规范。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最主要弱点在于大多数研究论文和着述论证不充分。这不仅体现为实证主义的方法不足,也体现为批判建构方法的不足。规范训练、学术传统、资料积累的差距是中国国际法的总体研究处于落后状态的直接原因。


  

  1.在研究方法上,很多学者都认为,西方学者的研究也存在着很多的弊病和不足,在方法上的突破和建树亦不多见,但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方法自觉更是远未形成。[7]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是相对传统的,虽然名目繁多,但归结起来只有三种具代表性的主要进路:(1)实证法进路,以文本或者实践出发分析问题,即以法律规范、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件为基础,或者以国际社会在某一方面的实践为基础进行逻辑分析、文义分析,在此基础上比较或推演出一些基本的取向或者原则。这是一种实然的、经验主义的方法。(2)社会法进路,即把国际法看成是社会过程的产物、社会控制体系的一部分、社会秩序构建的工具。这种进路更注重把国际法的规范放到社会的整体语境之下进行分析和解读,比如通过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结合,审视国际法订立的过程,分析其规范背后的原因;或者根据国际关系的格局讨论国际法遵守的模式。(3)自然法进路,以文本之外的伦理准则、理性原则为标尺,去审视现有的规范,评论其优长与不足,或指明其发展趋向。由于这种标尺在法理上被称为自然法(分为古典自然法和分析学派的自然法),所以可以归结为自然法进路。这是一种应然的、超验主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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