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有学者认为,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存在的差异,在对人格的认识上,东西方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西方学者将人格作为“人的自然”去认识,注重从心理学的角度认识和研究人格,本能、需要、动机、气质、情感等是他们常用的概念;以中国文化为代表的东方文化注重从伦理学的角度认识和阐述人格,将人格作为道德载体。在人格评价上东西方文化之间也有一定差异。西方对人格的评价固然也离不开道德评价,但多一些冷静而客观的自然科学态度,评价的尺度常常是“是否健康”、“是否正常”;东方对人格的评价则具有较强的伦理道德色彩,基本上是道德评价,评价的尺度常常是“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是否高尚”等{3}(P.50-51)。
虽然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以及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概念系统和研究方法,决定了人们对人格的认识存在差异,但不管人格的概念、含义多么丰富复杂,人格问题多么抽象神秘,它都只能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宗教、法律、道德等范畴中进行考察,否则,就可能对人格问题的把握陷人“形而上”或“形而下”的冲突之中而难以自拔。对人格问题的认识和把握是如此,对反社会人格的认识和把握也是如此。
二
单纯给反社会人格(anti-socil personality)的概念进行定义是不难的。从社会学和犯罪学等相关学科角度出发,所谓反社会人格,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在其个体特质与外部不良环境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与社会规范相冲突的个性倾向,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直接外化为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个看起来合乎形式逻辑的基本要求,但又是比较宽泛的反社会人格定义。若要更加清晰地认识和把握反社会人格的内涵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除了反社会人格本身其形成过程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反社会人格具体指标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等因素外,从学科归属来看,还存在反社会人格概念的范式之争,即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人们对反社会人格,从概念名称,到内涵和外延,在考察和论述上都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在犯罪学或犯罪心理学领域,反社会人格包含了“或然犯罪者”和“已然犯罪者”两类人,而在刑法学领域,反社会人格则只能指“已然犯罪者”,即已经实施了触犯刑律的犯罪人,在变态心理学中,反社会人格又被看作与偏执型、分裂样型、表演型等人格障碍并列存在的一种人格障碍类型。在概念名称上,与反社会人格概念相同或相近的还有:犯罪人格、犯罪危险性人格、犯罪个性、越轨者等等。“当一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在其人格(或个性)形成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占据重要地位,甚至成为主导力量时,我们就说,这个人已经具有了犯罪人格或可能犯罪性格。”{4}(P.91-92)有学者把反社会人格当成是犯罪人格或犯罪个性:“犯罪人格也称犯罪个性,是指个体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独特的身心组织。该身心组织在社会生活过程中,表现为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情感表达、行为方式、道德感等方面严重偏离正常人格结构,具有明显的与社会规范相背离的倾向。”{8}(P.122)也有学者则把反社会人格界定为犯罪危险性人格。“犯罪危险性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6}(P.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