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治化”并非是用法律来统率教育,也不是把教育行为全部变成法律行为。教育作为一项事业,有其自身的规律,但它作为一项社会的事业,与法律的相关性却无论如何是绕不开的。“依法治教”体现了上世纪80年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指导下的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教育法治化”则体现了法治时代的精神与理想,体现了当前和未来法治社会对教育的影响和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主动选择并努力实现教育法治化应是适时的明智选择。”{8}
“教育法治化”也不认为教育法律问题是一个简单的教育立法和依据法律管理教育的问题,它强调教育法律建设的社会系统性。法治的原初意义在于有好的法律,以及对好的法律的遵守,但“依法治教”所透露出的字面含义及很多实践中的做法,偏重于依法管理,却疏于对所依之法的检讨与反思,以至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学校领导把自己的一些想法、做法、甚至与国家法律相背的东西打扮成法律的形式予以推行,也美其名曰“依法治教”。“教育法治化”强调对各类教育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为各种教育行为确立法律标准,因而立法机关必须勤勉,教育立法要跟上,当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巨变的时期,但80年代出台的教育法律,20多年中没有任何修订,这也许是“依法治教”偏重“治”的后果之一。“教育法治化”还强调各层次的教育立法的合法性及正当性,不能假借法律之名,将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塞进教育当中。“教育法治化”还要求教育活动无法可依时要遵循法治精神,“依法治教”强调缘法而治,但当无法可依时,它所隐含的政府管理的潜意识就会回到过去依政策、依行政命令而治的轨道上,但“教育法治化”奉行法治精神,无法可依不代表法治不存在,民主的、人性的、以公益为依归是教育法治化的要求。
前些年的“教育产业化”给中国社会留下了一种后遗症,使得现在的人们对“教育× ×化”格外警惕,这种警惕是有道理的,它可在一定程度上让惯于接受口号的中国社会对各种新名词、新提法有所反思并保持一定距离。“依法治教”在教育领域已经流行了20多年,人们已经习惯于这一表述了,但正因为人们的这种习惯性依赖,反而容易忽视社会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的变迁。有学者在批评法律思想的保守性时很有洞见地指出,“无论法学家还是其他法律人都应当不拘泥于理论,都应当把理论视为人的创造的基点。任何理论都是可以突破的—只要需要、可行并且结果好,而不应当把理论当作神明,当作我们生活世界的边界,把理论自觉不自觉地变成一个思想禁区。”{9}曾经的“依法治教”具有鲜明的改革性,但一当它变成一种习惯性存在后,它的改革性就开始慢慢消弥,多少有些被当作神明和教条的意思了,因而有必要改变它。“教育法治化”是一个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过程,它一方面是对过往经验的总结,可以将“依法治教”视为“教育法治化”的一个阶段,未来的“教育法治化”将在现有“依法治教”的基础上更为全面深入地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