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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对刑诉法的共同要求

  

  我相信,国家和执政党最高层绝对不清楚侦查主体不受其它国家机关制约的技术侦查或秘密侦查,在我国社会的中等阶层和知识阶层中造成了多大程度的惊恐。据我的观察,我国中等阶层和知识阶层的人们基本上都确信,公权力机构进行技侦或密侦是完全不受制约的,可以任意把任何人纳入其监控对象的范围。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和学者,无数次亲身感受到社会中等阶层和知识分子人人自危、草木皆兵的情况。我国存在为数巨大的人群怀疑自己的电话、电邮和行踪受监控、窃听、被秘密录像录音。在这方面,这里不妨列举这样几个事例,请读者品味:1.过去一年多我碰到多个高层知识分子,按通常标准他们立场可能偏右一点,但我认为并不过分,但他们都曾直接告诉我,他们的通讯被公安的国保监控了,以致他们在任何通过电子传送工具表达意思或说话的场合,都是在假定自己已经被录音录像了的前提下进行的;我个人被许多人许多次告知:“你的电讯肯定受到了监控监听!”2.我个人已经历了无数次诸如此类的场合:一般性谈论政治法律问题或某些地域性话题,就被对方或他人要求关掉移动电话,或把移动电话放在远离谈话场所的地方。3.甚至普通的饮酒闲侃,做东者都要提前到餐馆预定的房间里清理房间设备,怕有公门中人放置录音录像装置。搞到这种程度,我们想否定现在的社会是警察社会都很难。


  

  有人可能会说,大家都害怕,大家都把自己当监控对象,岂不是特有利于社会稳定?恐怕不能这样看。须知,长此以往,人们在情感或内心里,可能就厌弃了这个体制,而厌弃是抛弃的先行情感。所以,我们一定不可忽视侦查主体不受制约地自行决定对公民采取侦查措施的做法对人权乃至我国社会政治制度的巨大损毁作用。我国当权者应下决心通过立法方式改变将技侦手段有效监管起来,让国民感到通信自由、隐私权等有基本保障,感到政治上有基本的安全感。


  

  (四)应明确限制乃至禁止补充侦查和反复发回重审


  

  从宪法角度看,目前我国在刑事案件侦查方面存在这样一个可称之为“侦查无终结”的奇怪现象,这种现象严重违反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实行法治和办理刑案三方主体相互制约的原则。“侦查无终结”指的是侦查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看起来在交付审查起诉时形式上已经侦查终结,但侦查活动事实上不终结,要一直延续到被追诉人被定罪判刑为止。“文革”时代的文章有一大特点,叫做“无定本”,其具体做法是,文章写出来后,不断地根据新的需要而修改,没有一个确定的版本。相应地,我们今日中国不少地方的侦查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也无师自通地继承了这一“文革”遗风,在案子侦查终结、交审查起诉乃至到审判阶段后,办案组或专案组始终不解散。他们往往本着一定要让某人判刑坐牢的不变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随时按照既定目的对被追诉人进行补充侦查,甚至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还频繁进出看守所,审讯(有时是刑讯)被告人,搞补充侦查。如果被追诉者一个罪名不能成立,就再找一个罪名展开侦查,一定要让其坐牢。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检察院通常积极配合,法院也往往积极配合。这方面我们能够在媒体已经公开披露的案件找到大量的证据,这里就不具体列举了,以免挂一漏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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