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监督范围的优化
第一,是将民事执行纳入监督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无权对民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011年1月两高下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民事执行问题纳入检察监督范畴,但毕竟仅是试点工作和司法解释,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第二,将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起诉权。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起诉权,为了与世界接轨,我国也应当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第三,应当扩大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等。
3.侦查措施的优化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是缺乏专门的调查手段,如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强制措施不完整,造成侦查权运行过程中强制措施运用不充分等问题。对此应当进一步优化侦查措施。其一,确保完整的强制措施权。如新加坡《防止贿赂法》中规定的贿赂调查局的权力中明确规定其拥有无证逮捕的权力,“贿赂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任何涉嫌本法的人员以及被控告或存在合理怀疑的人员”。[17]因此可参照域外做法,确保检察机关享有完整的强制措施权。其二,引入技术侦查。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数据情况等。[18]由于技术侦查手段保密性强,科技含量高,极大地提高了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如新加坡、德国均在法律上认可技术侦查手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别强调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规定“允许其主管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19]其三,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秘密侦查手段。虽秘密侦查手段因涉及到被侦查人的隐私权问题而饱受争议,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选择的应有秘密侦查技术,如监听、监控、秘照、秘录等突破侦查中的难关。
4.保障体系的优化
第一,优化人才保障。加强机关人员素质培养,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水平,培养高素质人才,不断掌握新技能,从而更好的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第二,优化物质保障。逐步将职务犯罪逐步把职务犯罪的经费纳入到中央财政的范围内,主要采取由中央财政向地方转移支付的方式。专列职务犯罪的预算项目,重大案件,给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通过省级向中央申请紧急拨款的权利。第三,优化技术保障。走科技强检之路,保障装备的及时更新换代和维护,培养技术人才,提升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