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问题在我国存在较多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公安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说。[10]第二,专门机构行使职务侦查权说。[11]第三,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说。[12]第四,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说,且是主流观点。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问题,笔者认为,在现行体制下,由检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具体分析如下:
1.从其他观点的缺陷分析,检察机关具备专业优势
关于专门侦查机构说:专门的侦查机构独立性强,权力范围大,侦查权力经政府首长授权后几乎不受限制,这对打击有组织、反侦查能力强的高职务犯罪十分有效。但由于其侦查权力过大,也潜藏着被滥用的危险。关于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说:从侦查技术上看,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对指控所需要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效力的熟知程度远胜于警察及监察机关人员,因而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全面参与有利于控诉职能的顺利完成。从权力的定位来看,警察权和监察权作为行政性质的权力,以追求国家、公共利益为本,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行政目的或行政效率的影响。而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检察官基于这种权力参与刑事诉讼则并非单纯以当事人的立场追诉犯罪,而应以公正客观的立场保护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客观的法律精神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因此,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全面渗透有利于维护侦查程序的客观和公正。
2.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情况分析,检察机关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种常态
如在美国,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的案件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警察腐败案、白领犯罪等案。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27条规定“检察官领导侦查工作并且直接调动司法警察”。在韩国设立了不正腐败事犯特别搜查部门,专门对贪污贿赂案件进行受理、侦查和起诉。在日本,检察官对各类案件都有进行侦查的权力,而对职务犯罪侦查则独占侦查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检察官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犯罪”,具体包括“白领犯罪侦查”和“职权犯罪侦查,包括经济与公司犯罪案件、大规模偷税和漏税案件、公务员贪污受贿案件等”。同时日本还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了专门侦查部门,如在东京和大坂两个高等检察厅设立了专门侦查“白领犯罪”和“职权犯罪”特别搜索部。[13]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检察官应适当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国际法公认的其他罪行的起诉和依照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对这种罪行的调查。由此,由检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侦查正是我国向法治化、国际化方向迈进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