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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王杰


【摘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独立性、专属性和法律监督性的特质。依其主体与客体不同,可对其权能进行配备与安排,并分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其职权配置应达到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并最终实现机制、措施与保障体系的优化。
【关键词】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优化
【全文】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力归属


  

  检察侦查权的权力归属与检察权的权力归属一脉相承,息息相关。由于世界各国的权力模式和宪政体制各不相同,关于检察权的权力归属问题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认识。如在美国三权分立模式下,检察权归属于行政权[1];在法国、德国,检察权是政府行政权在司法系统的集中体现;在欧盟各成员国中,葡萄牙和荷兰等国家将检察权划归于行政权,而意大利的检察权则归属于司法权;在俄罗斯、蒙古等国的检察机关目前是作为与法院平行并存的司法机关;在韩国,检察权在本质上是行政权,因为检察权表现为以追求国家刑罚权为目的的一种行政手段,但又具有浓厚的司法性质;在日本,“检察权一方面因其具有执行法律的机能,本质上属于行政权,[2]但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权与审判权直接相连,因而又具有与审判权统一的司法性质,因此检察权有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特征”[3]


  

  而在我国,关于检察权的归属问题远远没有达成共识,概括起来,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检察权是行政权;[4]检察权是司法权[5];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6];检察权具有混合性质。[7]那么,检察侦查权到底权归何处呢?对此可以从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亵渎国家权力的行为,是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种异化和失控现象。而国家权力的异化,就是国家权力的自身产生了与己矛盾的对立力量,丧失了其本质含义和原始价值设计初衷。[8]国家权力的异化形式多样,如果说国家权力的异化就是腐败的话,那么职务犯罪则是腐败的极端表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行使检察侦查权,则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法律监督,起着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运行、法律统一行使的作用,因而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


  

  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


  

  所谓配置,是“配备,安排”的意思[9],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备和安排。具体可分为两个方面: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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