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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视野下的刑事证据关联规则

  

  (三)用司法经验进行识别


  

  司法经验是司法实践中的日常生活经验,是日常生活经验与审判实践具有紧密联系的部份。[9]司法经验除了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外,还可以用来识别和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证明力的大小。以一起强奸案为例。一名男子某晚窜到自己所认识的一名妇女家中,趁该妇女之夫不在家将其奸淫,因该妇女控告而案发。[10] 在被告人不承认是强奸的情况下,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要证据是:1、该女子被奸淫后立即向本单位的保卫部门做了告发,前后证词稳定,无明显不合理之处。2、该女出示了当时被撕掉扣子的衣服作为反抗的证据,而被告人承认脱衣服时用力过猛。3、该女独居,房间较偏僻,身材较矮小,而被告人身材较高大,以威胁和暴力足以制服对方,该女称由于被告以死相威胁,不敢拼命反抗。4、被害人已怀孕3个月。5、女方过去没有生活作风问题,与丈夫关系好,与被告人关系一般,没有爱情基础。6、被告人称女方开始有所推辞,后来仍表示同意,但其供词不稳定,自相矛盾,缺乏说服力。此案后以强奸罪定案。此案中,审查人员充分运用了一系经验法则识别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证明力的大小:如妇女在没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于事后告发,一般是因被告人的行为违背其意志,稳定的供证一般比较真实可靠,不稳定的供证则因其违反矛盾律而不可靠;衣服撕坏是被害人反抗的证据;女方怀孕数月通常性需求不高;女方之前无作风问题,当时家庭关系好,而与对方无感情和性爱基础,发生性关系应当是违反女方意愿的。


  

  (四)利用直觉进行识别


  

  直觉(intuition)是直接而瞬间的,未经意识思维判断而发生的一种正在领会或知道的方式。[11]柏拉图将直觉称为“灵魂之眼”。直觉有三个特点:其一是敏锐性,能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感悟到某些内在的东西,捕捉事物的真谛。其二是瞬间性,它无需进行一系复杂的推理过程,而是通过跳跃式的瞬间内认识事物的特性甚至是本质。其三是非逻辑性,它不借助于概念作为判断的中介,也不需要概念、判断、推理等抽象概括的逻辑过程,而是以“直觉认识模式”对认识对象的急速投射,产生“映象”。[12]在审查起诉阶段,大多数呈现在公诉人面前的证据体系往往是杂乱无章地堆砌的,证据材料与证据材料之间充斥着各种矛盾,有很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并无关联,公诉人如何在最短的时间识别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及关联的大小呢?“直觉”此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公诉人可以利用对有限的甚至是一鳞半爪的证据,依靠直觉在自己的主观意识里迅速地识别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及关联的紧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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