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过失说之证成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本罪中“遭受较大损失”是作为构成结果而存在的,因此需要行为人对之有所认识与意欲。所以,本罪的罪过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实际上是在追问:行为人对于“遭受较大损失”结果的心理态度究竟如何?笔者以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结合刑事立法技术的习惯、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以及本罪条所处的章节体系,进一步予以认定。
首先,从刑事立法技术的表达习惯来看。当今世界各国刑法,无不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我国也是如此,因此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过失犯罪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对过失犯罪多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失”的结果,同时刑法理论也认为过失行为只有发生严重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机械地理解“法律有规定”的话,而将“法律有规定”理解为“法律有文理的规定”,即法律条文虽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具体条文的文理,能够合理认定法律规定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时,就属于“法律有规定”。[15]在《刑法》第147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过失”的字样,但是其规定了“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并且配置了很轻的法定刑,我们可以初步判定本罪属于过失犯罪。
其次,从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来看。根据第147条的规定,“遭受较大损失”是本罪的构成结果,也就是说,成立本罪的基本犯要求造成“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我国六个过失犯罪法定刑档次中最低的一档[16]。而根据前文对于较大损失的理解,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两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只能轻纵犯罪。因为在一般的侵财类犯罪中,两万元已经接近或者达到“数额巨大”了,其法定刑至少为3-7年,甚至更高,何况本罪还是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呢?
最后,从本罪条所处的章节体系来看。与本罪处同一章节的类似犯罪中,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有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如第143条第2款;有的甚至可处5-10年有期徒刑,如第144条第2款。毫无疑问,《刑法》第147条和第143条、第144条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相同的,如果二者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相同—第147条要求“遭受较大损失”,第143条、第144条要求“造成严重危害”,那么法定刑就应该大致相同;之所以有如此之大的距离,唯一的解释就是:另两者出于故意,本罪出于过失而不是基于间接故意。[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