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刑法》第147条的罪过形式

  

  二、前提追问:故意的判定标准


  

  如果按照行为标准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就成立本罪,至于行为人对“遭受较大损失”的心理态度则在所不问。但是,行为人对“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可能包含两种心理态度:一种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与“遭受较大损失”均持故意的心理态度;一种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基于故意,而对“遭受较大损失”则没有希望或放任,甚至持否定态度。显而易见,上述两种情形所体现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很大差别,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因此不同,如果将二者等而视之,实质是将对行为的故意与对行为、结果二者的故意混为一谈,无法也不可能清晰地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7]


  

  在刑法理论中,划分故意与过失,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对不同罪过形式的犯罪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将罪过划分为故意与过失两大类时,以行为还是以结果为标准,就看以哪种方式为标准能够更好地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8]相比较而言,结果标准说不仅表明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心理态度,还表明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比行为标准说仅反映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心理态度更加客观、全面,充分地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与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行为人虽然积极地追求某种行为,但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却并不追求,甚至极力避免。对于这种情形,采取结果标准说更容易区分两种不同情形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更接近划分故意与过失的目的。[9]因此,在故意的判断标准上,无论是从刑法立法的规定还是结论的合理性来说,应该采取结果标准说。


  

  三、原因探寻:“遭受严重损失”的地位


  

  通过上面的研讨,我们解决了行为标准说与结果标准说何者应为故意的判断标准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罪的罪过形式一定出于故意。因为相对于一般的故意犯罪来说,《刑法》第147条还另外规定了“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由于对本罪主要客体的侵害并不必然表现为“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从而“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在本罪条规定中的地位如何,也成为认定本罪罪过形式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