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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地权的代价——以中国的两个制度为例

  

  (五)典权习俗如何兴起与延续?


  

  张泰苏认为,典权的存在妨碍了清代与民国的经济增长[60]。其论证相当有说服力。笔者在之前的著作中曾提出假设,认为由紧密团结的社会群体(closely knit group)所制定的习俗法往往会提高群体成员的经济收益[61]。张泰苏认为典权的广泛存在对此是一个挑战[62]。对此笔者表示同意。虽然中国本身称不上是一个紧密团结的社会群体,但是在某一村或镇的居民间却往往存在长期、紧密的社会联系。笔者确实难以理解,在这种社会状况下,人们为何没有更普遍地抛弃这种抑制经济发展的习俗。


  

  借用黄宗智的巧妙表达,典权代表了一种“,土地应该被永恒拥有,的,先市场性,(precommercial)的理念”[63]。中国当然不是这种理念的唯一故乡。很多古代社会都将同一家族之人绑定在一块世代相传的土地上;允许(甚至是强迫)他们保留对这块土地的无限回赎权[64]。比如,以色列人的《神圣法典》非常简单地规定:“只要是你所拥有的土地,你就必须赎回它”[65]。在一个“先市场性”的经济体中,绝对的回赎权并不会造成它在市场经济中所引发的那种恶果。由于基本没有市场交易,没有劳动力的专业化,也没有先进的土地开发技术,将土地与家族紧密捆绑的经济代价会相应减少;而由于“先市场性”一般不能提供完善的社会治安与福利,这种捆绑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反而会提高。回赎权的存在可以帮助地方社群赶跑那些在紧急情况下不值得信任的陌生人[66]。维持家族的所有权也提供了一种简单的经济保险。即使家族中出了败家子,他也不能像浪费(用土地换取的)金钱那样浪费土壤本身。因此,回赎权可以看作族中长辈遗福后人的保险措施[67]。


  

  这样看来,“绝对典权”在中国的产生并不奇怪,奇怪的是它的持久力。即使在中国经济早已市场化的清代与民国,“绝对典权”依然盛行。相比之下,英国早在十七世纪初便已不断地改革产权体制,排除那些使土地市场僵化的陈年旧制:解除限定继承、鼓励土地流通、推行圈地运动,等等[68]。处于明清盛世中的中国为何没有走类似的道路?从十八世纪到十九世纪,“绝对典权”的影响力确实在逐步减弱[69],但是直到1949年,它依然广泛存在于中国农村。民国时期的政府甚至不得不公开赞扬这一体制的某些“优点”[70]。


  

  有一些重要的社会、政治与文化特征似乎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一历史现象。相比于英国,中国的国土远为广袤,人口也远为众多。这些都有可能使全国性的习俗传统更加根深蒂固。中国的文化传统也远比英国的久远。英国许多“先市场性”的土地习俗,比如限定继承,都只能上溯到1066年,比“典”的最初出现晚了将近两千年。中国源远流长的“中央集权”传统,比如其古老的科举制度,也有可能使得其社会规则更加僵化[71]。相反,英国的逐步民主化却有可能提高了其法律改革能力。最后,由于儒家强调孝顺与敬老,人们也许会更加认可绝对的土地回赎权——尤其当土地交易涉及祖传坟地[72]。


  

  三、中国政府当前限制私人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政策


  

  在当代中国,城市土地由国家政府所有,而农村土地大多由某种形式的村集体所有,但自从1978年以来,上述土地所有者逐步给予私人固定期限的占有权。不过,如前所述,固定期限合同的出让方保留了一项收回权:在期限届满后重新占有土地的权利。这一被保留的未来利益类似于典卖中出卖人的回赎权,并带来相似的当前占有人在经营土地时目光短浅的风险。


  

  (一)城市土地使用权合同


  

  对于城市土地,国家通过合同给予私人使用一块土地特定期限的权利。当是商业用途时,中国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73]。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持有人可能需要事先付给国家一大笔费用[74]。


  

  随着时间的流逝,合同的持有人,特别是其中考虑土地增值者,可能会越来越关注如下议题:


  

  1.合同持有人能否强迫国家延长合同期限;


  

  2.如果能,合同持有人最早和最晚可以提出申请的日期;


  

  3.在批准延期时,国家是否以及会收取何种费用;


  

  4.在国家不同意延长合同期限的情况下,它是否需要补偿合同持有人对原土地的改良。


  

  当前的中国法律和实践没有就上述问题给出确定答案[75]。2007年的物权法试图通过住宅用地合同自动续期的规定来厘清地权[76]。这一规定因为两个原因无法平息合同持有人的担忧。第一,2007年的物权法没有涉及议题(3),即国家在允许自动续期时的收费问题。如果对续期收费没有规定一个可以忍受的最高额度,合同持有人要求续期的权利无法保障。第二,即使法律条文确实旨在提供保护,合同持有人可能会对中国的法院能否冒着政府官员的反对执行法律的规定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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