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刑法均对亲属相盗问题未有提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两高司法解释却表现出截然相反的态度。两大法源从形式上看似乎后者是前者的补正,然而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分析,任何完美的解释方法都难以在前者的范围内找到后者存在的实质性根据,偏于保守的立法与过于激进的解释,在同一法律体系内制造着紧张与冲突,使得我国现阶段关于亲属相盗的规定模棱两可、缺乏理论根基,处理有关问题的司法判例含混不清、经不起推敲。萨维尼认为:“一切民族的法律演变,都必须与其民族精神相一致;而民族精神是通过习惯上的实践表现出来的”{17}(P.34)。一个民族的立法传统就是其民族精神与法律文化的最好阐释,因此,法律若想现代化必须有基于原点的梳理与思考。从此意义上说,重新回顾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亲属相盗立法并予以审慎分析、理性对待,目的不是“复古”而是“维新”,在相沿久远的文化传承中找寻合于时代的民族精神、伦理规范,对今日刑法的科学与发达不无裨益。
【作者简介】
鲁昕,单位为山东曲阜师范大学。
【注释】惟一可以称之为例外的是,1983年12月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被认为是西汉法律的《二年律令》,该次挖掘共出土汉律竹简526支,包括盗律18条,其中并无关于亲属相盗的规定。参见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89页。
民国刑事立法,将“盗”分为“窃盗”与“强盗”两种,亲属相盗规定于窃盗罪一章,是窃盗的一种特殊形式。以下有关1928年、1935年两部中华民国刑法、以及中华民国民法之相关条文均引自《中华民国法规大全》。参见政军:《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1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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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枢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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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吴坛:《大清律例通考》,马建石、杨育棠等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8}于振波:“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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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宋豫、陈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
{13}林山田:《
刑法各罪论》,2005年自版。
{14}蔡墩铭:《
刑法各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
{15}钱大群:《中国法律史论考》,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7}[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