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从“郑人铸刑书”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打破了三代时期刑法处于秘密状态的传统,随之文献中大量出现了“盗”。从刑法意义上看,此时的“盗”,是指以人身、财产和政治犯罪为主体的犯罪的统称,即“《春秋》有三‘盗’:微杀大夫谓之盗,非所取而取之谓之盗,辟中国之正道以袭利谓之盗。”(《谷梁传·哀公四年》)成书于春秋时期的《国语》有载:“乱在内为宄,在外为奸。”(《国语·晋语六》)似乎表明,春秋时代立法,至少在财产罪意义上概括“盗”仍遵循了上古三代的文字传统。
何谓“内盗”?蔡枢衡先生认为,在邦人私有制和邦君私有制年代“人”和“民”血统有殊、内外有别,因此,邦民之盗为“盗”(外盗),邦人之盗为“窃”(内盗){4}(P.141-142)。此说基于宏观历史之考察,见解颇深,但不明确。从具体历史年代考察,上古三代刑法中的内、外之别与其礼治有莫大关系。
礼,源于祭祀、形成于氏族部落的风俗习惯,随着国家的出现,礼开始规范化并开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礼”在上古三代一直是刑的基础和渊源并且发挥着法的作用和功能,在西周,作为刑法指导思想的“礼”,其核心原则是“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也。”((《礼记·大传》)由于西周宗法制将血统等级与政治等级连为一体,“亲亲”和“尊尊”又以家族本位和王族本位为标准有内外之分,以使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即五伦)。
从家族主义出发,“亲亲”要求明确亲属的范围。“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礼记·丧服小记》)西周的亲属范围包括以男性为中心的宗亲以及母系亲和妻族,从形式上以亲属去世时所应穿丧服标识其远近,由于在礼治要求下妇女绝对服从男人,所以就夫妻而言,夫妻合体,两者虽无宗亲之名却有宗亲之实。具体来说,宗亲分五个层次,其中直系血亲上至曾、高祖、下至曾、玄孙共九代,旁系血亲包括父系亲属、祖父系亲属、曾祖父系亲属、高祖父系亲属四个层次;妻亲仅限妻之父母、妻之兄弟姐妹;母系亲限于母之父母、兄弟姐妹及两姨姑舅表兄弟。“尊尊”要求明确亲属的等级序列。“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称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其下。”(《礼记·丧服小记》)这本是宗法制下的“君统”,而礼治的精神实际上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因此“君统”也即“族统”,又由于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因此西周的家庭构架为联合式,由嫡长子为中心的上下各代直系血亲构成大宗,以旁系血亲中的父系亲属、祖父系亲属、曾祖父系亲属、高祖父系亲属构成四小宗,两者合为一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