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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的行为模式分析

  

  从以上对行政强制的分析可以看出,简单地认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采取的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就将出入境边防检查行为视为行政强制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特别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第8条“(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二)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三)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中,“强制检查”视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而类推为出入境边防检查行为就是行政强制行为更是缺乏说服力。行政强制有一个核心的特征,即非处分性,行政强制除了在强制程序中可能暂时限制权利的行使外,不会造成相对人实体权益的增减,相对人权益的实际减损本质上是由先期的行政决定的处分性所涵盖的。但是,在出入境边防检查行为中,不准出境、入境的决定,对于出入境人员的人身限制,往往不是因为先期的行政决定所导致的,而是因为出入境人员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的事实行为导致的。另外,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持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或违法行为的发生,或为了保全证据、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顺利作出,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行为一般不会在出入境边防检查行为中发生,因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往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例行公事的检查,只有在违反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才会有一定的强制行为产生,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将出入境边防检查行为视为行政强制,显然是因果倒置。


  

  不过,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或者税务等其他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这种情况下,不准出境、入境的决定,显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作者简介】
陈立波,单位为武汉大学。
【注释】拓玉林:“行政检查行为性质论—行政检查行政事实行为属性”,北大法律信息网,2008年5月5日。
同上。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后者不依赖于行为人的意图而产生其法律后果;而前者的法律后果之所以产生恰恰是行为人表示了此种意图,即法律使其成为实现行为意图的工具。
拓玉林:“行政检查行为性质论—行政检查行政事实行为属性”,北大法律信息网,2008年5月5日。
现行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法律效果,除了准予出境、入境和不准出境、入境外,还规定了阻止出境、入境,但是,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最新的出入境条例草案中,把阻止出境、入境合并到不准出境、入境之中。
行政行为的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模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行政行为的模式,在行政法学上就是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这些概念或范畴,都是经过长期的、许多人的观察、分析、概括、锤炼、加工和运用以及实践的检验、沉淀和认同而形成的,是对行政法仅限理性思维的表现和记载。有关行政行为模式的论述,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195页。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在出入境边防检查行为中,行政事实行为广泛存在,比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往往采用当面验证的方式。当面验证的地点主要是检查现场的检查台。设备较先进的边防检查现场,还可根据当时的旅客流量,通过电子屏幕改变通道设置,加快通关速度,减少出入境人员在检查现场的停留时间。出入境人员可按检查台前的标志自行到检查台前,办理边防检查手续。检查员在检查台内收验旅客护照、证件,查验无误后,加盖验讫章,当面将护照、证件发还旅客,并将出、入境登记卡留存。显然,办理边防检查手续过程中,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行为并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只是-种行政事实行为。在整个出入境边防检查过程中,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64页。
台湾学者林纪东持此观点,参见林纪东:《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七册行政学,转引自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德国学者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同,将行政行为分为形成性行政行为和确认性行政行为。其中形成性行政行为就是非曲直一种能够导致法律关系建立,改变和消灭的行政行为,因而是一种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带来变化的处分性行为,与此相对的确认性行政行为则相当于我们所说的非处分性行政行为。参见汉期·J·沃尔夫等著,高家伟译:《行政法》(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去掉了“责任”二字,称之为“交通事故认定”,大概是为了淡化其“责任”认定的性质,但其内容并未因此而改变。
这里讲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本条例等法律、法规。凡构成犯罪的,边防检查站应当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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