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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简介】
黄学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周斌:《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占比达18%》,载《法制日报》,2010年5月23日。
原司法解释《贯彻意见》第61条、第144条也对撤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参见安徽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撤诉中的几个问题》、重庆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诉讼中撤诉几个问题的探讨》,载黄杰、李道民主编:《行政审判实践与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出版。
参见王振宇:《<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1日。
参见《法制日报》,2007年3月29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日。
参见杨山明、李克双:《维扬法院行政案件撤诉率芝麻开花》,《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1日。
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参见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20 ~ 222页。
参见甘文:《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09页。
张显伟:《论对行政诉讼撤诉申请的审查》,《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关于法律保留原则,请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例外请参见杨海坤、黄学贤:《行政指导比较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之一。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具体一点讲,相当于规制性的行政指导。
这既是当事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行政法中教示制度的必然要求。关于行政法中的教示制度,请参阅黄学贤:《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教示制度》,《东吴法学》1997年号。
参见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83~84页。
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57页。
这里所涉及到的诉讼期限问题,是按照原有期限算,还是从撤诉后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值得研究。笔者认为,从公平角度讲,应当从撤诉后重新计算。但必须与前述的次数限制结合起来。
参见王艳萍:《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完善》,110法律咨询网。
同前注,江必新书,第83页。
参见陈伏发:《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被告不履行承诺的法律救济》,中国法院网。
参见黄学贤:《行民交叉案件处理之探究》,《法学》2009年第8期。
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一直以来是学界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调解、协调、和解、协调和解等概念的纷争到具体制度的构建均存在不同观点。参见黄学贤:《行政诉讼调解若干热点问题探讨》,《法学》2007年第11期。
行政诉讼完整的调解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一系列的制度性问题。参见同上注,黄学贤文。
在行政诉讼否认调解的历史时段,曾经几乎是一边倒地将撤诉、调解作为否定性的现象而对法院加以考核。当撤诉、调解成为主流的时候,又几乎是一边倒地将撤诉、调解作为肯定性的现象而对法院加以考核。当下将行政诉讼高撤诉率作为追求目标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参见姜道策、李迎春:《邹平法院行政诉讼“协调四法”促和谐 撤诉率达71%》,央视http://news.ccty.com/law/20090226/106073.shtml>,2009年2月26日。
同前注,何海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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