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是人。伯伦知理回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认为只有在人性中才能认识国家的本性,因为人的本性是“国家本质存在”。由于国家的根基在人的本性,因此他确信,认识国家的秘诀只能在人的灵魂秩序中寻找。伯伦知理不断告诫道,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在人类中认识国家的最高理想,并把国家称为‘巨人’”。“国家是人的图像”,他在1844年写信给一位政治家时说,“国家有机体是人有机体的摹本”。[48]他尤其强调把有机体不同部分结合成一体的精神作用。因此,他认为,只要认识了人的精神,就认识了国家。伯伦知理进而引用罗默的心理学理论,把人的16种基本灵魂力量对应16种基本的国家机构。[49]另一位国家有机体论者莫尔(Robert von Mohl)曾因此讽刺伯伦知理把“国家和人的躯体与器官进行十分疯狂的联系”,使自己“窒息于罗默的骗局之中”。[50]
3.国家是男人。在词性上,国家是阳性,而教会是阴性,伯伦知理因此认为国家具有男性特征,而教会具有女性特征。[51]他认为,男女间“人的基本灵魂力量”有差异,男人作为最高的男性生命存在于国家之中;在国家中,男人能感觉到自身的存在,能感受到完全的人的自由。伯伦知理由此得出结论,男人塑造和领导着国家。基于男性特征,国家是“自我统治和自我决定的帝国”。
4.国家是人格体。伯伦知理把国家描述为“自觉的、自我统治的、自我主张的和根据自己的意志而行动的本质存在”。[52]因此,国家不是“法学家们虚构的人格体,而是活生生的文化人格体,它拥有民族共同特征和共同精神的自然基础”。[53]国家是“真实的人格体”,因为国家的人格性在共同的人和民族本性之中,在种族的共同精神中有必然和自然的原因。[54]伯伦知理还把国家具体化为法律的、道德的、经济的、文化的和政治的人格体。
由此,伯伦知理得出有关现代国家理论的三个主要思想:首先,把肉体-物质因素和生命-灵魂力量联系起来的思想;然后,部分和肢体联系成为整体的思想;最后,由内部向外部发展的思想。他因此把国家有机体从一种“直觉和无意识”作用的“有机的国家本能”发展成为一种“积极的国家意识”,然后再提升为一种“能命令和发挥作用的国家意志”。[55]国家作为法人,一方面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另一方面该法律主体要求其机构实施法律行为,伯伦知理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他把国家的人格性当作国家各个机构行为的归结点,而国家通过其机构表达自己的权利而成为在法律上独立的人格主体。这种由国家有机体发展出来的“国家法人”理论宣示了德国公法学者在法律上所理解的现代国家含义。而这一理论也深入到梁启超的国家思想之中。[56]
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理论为梁启超勾勒了一幅现代国家形象:世俗国家理论、国家的形成发展的有机性理论、整体与部分的和谐统一性理论、国家目的论、调和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的“国家主权”理论、国家和人民(民族)的同一性(Identitaet)理论、君主立宪制理论以及有机的民族建国理论等{3}。
伯伦知理始终从历史中考察国家的性质。通过对古代和中世纪国家进行历史比较,他总结出现代国家的主要特征。饶有趣味的是,梁启超在1901年发表的《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用表格形式详细地介绍了伯伦知理关于中世纪和现代国家的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对欧洲古代、中国古代和欧洲现代国家思想进行了比较。[57]如果说从1899年起梁启超陆续选刊伯伦知理在1874年发表的简本《为文化人的德国国家学说》,只是粗略接触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理论的话,那么到了1901年通过这篇论文,梁启超已经深层次地了解了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并使他在1903年发表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中明确放弃社会契约论的国家机械论,从而接受国家有机体论。这意味着,梁启超从机械论的民主革命立场转向了有机体论的君主改良路线。他在1905年《开明专制论》一文中斥责革命党人还把国家看成可以凭借意志随意支配的器械,指出17、18世纪“迷于空华,醉于噩梦”的“国家器械说”早已被西方学界“摭弃”{10}(P.1475)。在梁启超看来,传统的政治思想其实也可以根据国家机械和国家有机体这两种国家比喻来加以理解:儒家思想是有机论的,而法家理论当然是机械论的了。[58]
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在接受国家有机体理论之前,现代国家形象在他的思想中并不清晰,其言论主要是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攻击皇权专制政体,他的民权概念也主要是和“人人有自主之权”的天赋人权理论相关联,针对的是专制皇权。在接受这一理论之后,梁启超才真正掌握现代国家知识,民族国家概念逐渐替代了以前“群”概念和“天下”观,强盛的现代国家成了他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从伯伦知理那里,他知道了有关国家形成、国家本质、国家目的、国家主权、君主立宪制以及民族建国理论,他明白了君主制和民主制的本相,并思考如何在中国建立起强大的民族国家。[59]平等和自由让位于国家有机体的统一和秩序,因为“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60]国家的主要目的不再是实现政治参与和自由权利,而是要保证自由和秩序的和谐。民权概念已经染上了国家有机体的浓厚色彩,与德国19世纪的“Volksrechte”概念接近,[61]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集合性概念,表达人民全体相对于国家的权利,因此它针对的是国权。由于伯伦知理始终强调“人民(Volk)”和“国家(Staat)”的同一性,因此梁启超认为调和民权和国权是宪法三大精神之一。[62]作为内部和谐的国家有机体,其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秩序和体质状态(Constitution),[63]因此,宪法不仅仅是一种明确的国家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讲,它更是国家有机体得以生成的“元气”{12}(P.405)。
转向国家有机体理论意味着,割断历史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在梁启超国家思想中逐渐失去了有效性和正当性。梁启超在1903年后写了许多有关历史的学术性文章,其目的显然试图从中国的历史中寻找现代国家的正当性根据,检讨国民性,并根据伯伦知理的有机民族建国理论,把中国人从没有自由权利和国家思想的“部民(Nation)”转变为具有政治自觉意识的“人民(Volk)”,把中国从一个宗法伦理的家国形态转变成为一个人民和国家完全同一的、具有强烈共和性质的“国民国家(Volkstaat)”{3}(P.1067、1068)以及把中华民族从一个“文化民族(Kulturnation)”上升为“国家民族(Staatsnation)”。[64]梁启超的迫切使命是要利用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去反驳革命党人的激进行为,警告在当时中国实行民主共和制和极端的种族民族主义的严重后果。基于国家有机体观念,梁启超把希望放在组成国家有机体的分子即个人身上,通过教育和灌输现代国家理念,塑造新的国民,使他们成为自觉和自由的主体,最终让国家有机体内部各分子之间的“内竞”更好地促进有机体之间的“外竞”{13}(P.2563、2564)。在这个通向“国民国家”的“新民”过程中,历史和传统不能被割弃,君主立宪制甚至开明专制在一定时期内完全是必要的,只要它不以私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