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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体制

  

  第三,建立高官问责制。这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方式之一,比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的监督更为有效,监督范围超越贪污渎职等违法行为之限,可以追究行政无能和行政不当的责任。过去,澳门和香港实行相似的公务员制度。特首作为政府的首脑,直接统辖全体公务员,公务员几乎是终身制和常任制,按资历升等,即使是高官,也不进行政治任命。这种做法虽然讲究程序、处事公正,但是造成了行政效率低下、官员能上不能下、贪功诿过现象严重。市民往往将各种不满直接倾泻到特区政府和行政长官身上,对政府没有信任感,对“行政主导”产生怀疑。2002年7月1日,香港开始实行高官问责制。从此,主要官员从公务员变为政治任命,以合约方式聘用,任期不超过提名他们的特首任期。任期内,他们负责统领所辖部门的工作,制定政策,解释政策,争取立法会和市民的支持,并为其成败向特首负责。行政长官认为有必要,可以终止合约。问责制使得高官们肩上的责任变得清晰,疏解了民怨,分散了行政长官所承担的政治责任,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的顺畅运行。但是有人认为此制度会将官员任命权过于集中特首一人,其实并不然,问责制并没有增加特首的权力,也不会造成独裁,因为有一系列的制度可以制约特首的权力,比如立法会的弹劾权。有澳门学者指出,从香港的经验可见,高官问责制在保持公务员基本队伍稳定的基础上,强化高级文官的政治责任,亦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和责任意识,因此在澳门推行高官问责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加大行政与立法的互动。在行政与立法之间研究并建立制度化的相互沟通机制,实现信息数据与情况交流的常态化、定期化、及时化与便利化以利于两大机关各自工作的开展,并最终形成最大限度协调配合。同时,在重大政策的制定和推广之前,政府应该事先主动向立法会作出通报与说明,提供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的相关数据,并为此征询和听取立法会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是否需要做出调整以及政策执行的效果评估等方面的情况,政府也宜及时向立法会反馈。作为立法机关,亦宜就政府政策的完善,主动向政府反映立法会的立场与态度,并就政策执行过程所收集到的民意反映和社会诉求,及时向政府通报。在强调行政与立法互动与配合的同时,立法会独立性问题也必须加以重视。即将卸任的澳门立法会主席曹其真认为,行政长官委任的议员和委任为行政会委员的议员在立法会成员中所占比例过大,这些议员容易成为政府在立法会推介政策和法案的保护性力量,使政府的意志过于容易地被立法会接受,由此损害政府和立法会双方的权威,因此有必要改进现行委任立法会议员担任行政会委员的做法。[11]


  

  行政主导体制是澳门实现繁荣发展的最佳选择。基本法规定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同时,也没有忽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与作用,这三方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可偏废。三方如果不能和谐相处,必将危及基本法的顺利实施和澳门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只有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姚魏,单位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注释】肖蔚云、傅思明:《港澳行政主导政制模式的确立与实践》,《法学杂志》2000年第3期。
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许崇德、王振民:《由“议会主导”到“行政主导”——评当代宪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清华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徐显明:《中外制度文明史上的创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行政主导体制的几点认识》,载《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部分差异的归纳参见杨建平:《香港、澳门、新加坡行政主导比较》,《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2期。
刘德学:《论行政主导体制下立法会的监督制约职能》,《“一国两制”研究》2009年第1期。
欧文龙于2000年至2006年担任澳门运输工务司司长,在任期间贪污所得数额巨大,相当于任职薪水的65倍,轰动澳门和香港。该案被称为“澳门开埠最大贪污案”
曹其真:《立法会主席十年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九鼎》2009年第10期。
王磊:《〈澳门基本法〉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王禹:《论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澳门日报》200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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