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新中国宪法不是设专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的首创者,它设专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渊源于前苏联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共六篇、十七章,第六篇也就是第十七章即“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徽及国旗”。1924年苏联宪法分第一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的宣言”和第二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的盟约”,其中第二篇设十一章,第十一章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徽、国旗及首都”。1936年苏联宪法不再设篇,共十三章,其中第十二章为“国徽、国旗、首都”。1977年苏联宪法分为九个部分,其中第八部分为“苏联国徽、国旗、国歌和首都”。前苏联的这种做法显然影响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如1972年的朝鲜宪法共十一章,第十一章就是“国旗、国徽和首都”;1992年的越南宪法共十二章,第十一章为“国旗、国徽、首都、国歌、国庆日”。新中国宪法在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方面,至少在以下方面类似于前苏联宪法。第一,设立专章。第二,专章的位置相当靠后。前苏联宪法要么将国旗等国家标志作为倒数第一章,要么作为倒数第二章,新中国宪法将之作为倒数第一章。第三,国歌后于国徽、国旗、首都进入宪法。前苏联开始只规定国徽、国旗、首都,直到1977年才补充规定国歌。新中国前三部宪法都只规定国徽、国旗、首都,直到2004年才规定国歌。当然,并非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以专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如1976年的古巴宪法只是在第一章“国家政治、社会和经济基础”中以第二条规定国旗、国歌和国徽,以第三条规定首都。
第三,从当代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有的宪法不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如美国宪法和1946年日本宪法;在规定国家标志的宪法中,以专章形式来规定的宪法很少,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国都是以条的形式来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可见,国旗等国家标志在当今世界主要大国的宪法中并不具有显赫的地位。
受前苏联宪法的影响,新中国宪法包括现行宪法专设第四章规定国旗等国家标志,构成了新中国宪法在章的设置上的最大缺陷。因为第四章字数极少,与前三章的篇幅相比,十分地不协调--2004年修宪后,第一至第四章的字数分别是3529字、1960字、8728字、100字。加之序言一直篇幅较长,如2004年修宪后的宪法序言有1792字,使宪法在外观上头重脚轻。这种体例还有损宪法价值。因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着眼的都是“国家”,而非“国民”。在宪法正文的开头,总纲规定国体、政体、国家政策,立足的是“国家”;在正文末尾单独把国旗等国家标志作为一章,再强调一下“国家”,削弱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典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