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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探析

  

  而在扩大证据保全机能的同时,应该将摸索证明引入保全程序,将摸索证明作为实施证据保全的标准。证据保全毕竟是一种诉前程序,当事人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因各种条件所限不可能像进入诉讼程序一样对主张的事实和证据通常作具体陈述,此时只要能对特定事实和证据进行一般性、抽象性陈述即可,当然应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而不能凭空臆造。同时,只有以一种带有证据调查属性的面貌出现,证据保全才能认可法院的证据调查程序,摸索证明方能因此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相应的事实和证据,进而推进诉讼的顺利开展。


  

  四、结论


  

  作为一项崭新的课题,摸索证明从内涵到运用均有待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借鉴域外已有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依笔者拙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当引入摸索证明,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难以具体举证的难题,尤其是在双方举证能力严重失衡的现代型诉讼中更是如此。在具体设置上,应注意与证据交换、法院查证和证据保全等三项制度的融合和协调,从而使之得以发挥实效。


【作者简介】
刘显鹏,武汉工程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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