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分权理论与民主合法性

  

  根据美国的标准来判断,法国式分权显得相对较弱。在政治方面,由于法国参议院权力较小,因此法国的总统主要担心的是来自国民议会的对抗。另外,总统能够在他亲自选定的时间里通过举行新的议会选举而努力重获全权。相比而言,在美国体制下,众议院、总统和参议院的任期固定,相互交错,分别为2年、4年、6年,这就苛刻多了,政治力量若想获得对立法权力稳固的控制,就必须赢得更多的选举。


  

  法国式的分权在司法权方面也相对较弱。尽管宪法委员会一直非常敢于否决握有政治全权的总统的提案,但由于其9名成员每3年就要被更换3名,因此和美国最高法院相比,宪法委员会更难抵抗正在崛起的政治力量。


  

  由此看来,美国体制有时要求政党在10年或更长的时间里一直赢得大选,才能最终获得对所有关键机构的完全控制;而在法国体制中没有这么难。


  

  (2)为什么在全权之下三权分立仍有意义。——处于全权状态下的分权政府,在行使权力方面,与威斯敏斯特体制下的政府是否不同呢?


  

  绝对是不同的。三权分立政府意识到其政策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受到法律框架的有效保护,而这是威斯敏斯特政府所难以企及的。不管威斯敏斯特政府在其5年任期内多么有力,它都同时知道自己引以为豪的政策可能在下一次选举,或者下下一次选举中被抛弃。结果,威斯敏斯特政府不得不关注中期效果的问题,它期望自己的政策很快推行并见效,以便在接下来的大选中打动实用主义的选民。


  

  拥有全权的分权政府的处境则有所不同。尽管它可能在下次选举中失去下院,但这并不意味着立即失去总统、上院或者法院。即使一次选举失利,其余机构仍可以继续捍卫在全权时期制定的那些法律。同样的事件,在威斯敏斯特体制下会导致政府退出舞台,但在美国体制下,前任政府政策的寿命却可以延续相当长的时间。


  

  这些基本点使得全权时期具有一些独特之处。首先,预期将出现和宪法时钟的赛跑。在很短的时间内——美国模式中仅仅为2年——政府就可能失去对某个关键立法权力机关的控制。挑战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个可能在一代人之内都不会重现的相对短暂的时期。先前曾经历过的僵局局面,将进一步促使执政者充分利用手中的全权。这是因为,在上次通常很长的僵局期中,现在执政的政治力量只控制了部分的权力分支,它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提案不断被其他分支中的敌对力量所封杀,或被迫达成自己难以接受的妥协。在这段挫折时期,那些意识形态倾向严重的政客们不断抨击这些妥协,期待着有朝一日他们不再需要卑躬屈膝。


  

  然后,经常很突然的,一次单一选举打破了僵局,妥协不再需要了——至少在短期内如此。其结果将是立法爆炸,以表达长期被压制的观点和理念。但其方式却很独特。和威斯敏斯特政体的中期效果的特色相比,分权体制下的政策模式必须要考虑到即将可能出现的选举困境。的确,因为下一次选举可能在仅仅两年之后举行,政府会发现在下一轮选举之前很难产生任何实质性的结果。这将意味着,首先,政府将喜欢以象征性的声明来进行立法计划。因为选民在他们投票之前无法看到具体的结果,因此政府最好给他们一些可以立竿见影的东西:即夸大的象征性声明。


  

  第二,甚至当处于全权时,政府在设计政策过程中也考虑到了未来僵局的可能。政府将采取行动逐个加强其他分支的权力,以保护既定政策免受对手未来的轻易篡改。这种过于强调实际防护的做法可能在中期效果方面付出很大的代价。


  

  第三,当政府意识到无法平等地保持对各个分立权力的控制时,其结果将与威斯敏斯特体制不同。例如,也许根据选举规则,政府在维持对国会的控制方面具有比争取总统连任大得多的长期优势,这样的话,立法机关就有可能拒绝赋予总统计划执行的权力,而该权力有可能加强运作效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