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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终结制和审判终局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法委意见首次提出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主张,强调要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决。这意味着我国司法判决缺乏终局性和既定力的缺陷和解纷制度的合理化已经开始得到有关部门的明确认知,反思将贯彻到制度设计之中。对于诸如此类的进步,我们当然应该表示欢迎和拥护。


  

  不过,对这份权威意见的内容涵义也可能存在完全不同的解读。有人会认为中央政法委正在逐渐从对司法判断再重新进行判断的那种叠床架屋的旧框架撤退,但是,也有人会认为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其实把作出终结决定的那些机关当作终审级,在不经意间彻底改变了司法权的定位,并通过变上访为下访的方式进一步形成审判机关与政法委员会共同定案的双重结构。究竟哪一种解读更符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旨意,我们现在还无从推断,只能拭目以待正式文本的揭晓和相应的制度变迁。


  

  承认司法判决具有终局性和既定力,就必须通过充分的、公正的审理来确保解决问题的妥当性,从而必须强调程序要件和辩论规则,重视“上诉”的功能。反之,假设仅仅按照“上访”的逻辑来导入信访终结制度,司法判决归根结底还是不可能具有真正的终局性和既定力,更不可能在社会树立权威。审判机关实际上永远处于“被审判”的状态,另有某种高阶的决定主体君临司法界。可以说,“上诉”与“上访”的一字之差,揭示了两种制度设计方案之间存在的根本差异。


  

  即便外部不存在某种高阶的决定主体,如果审判者不是专职人员、不能采取精密的专业技术解决问题,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和既定力仍然难以确立。因为外行的意见和舆论具有很强的主观任意性,容易随着一时一地的情境不同而变化。由此可以推论,只要推行司法群众路线,客观的、中立的、统一的判断就无从谈起,“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标也就很难达到,当事人总是试图影响特定范围内的倾向性意见,并在更大范围内寻找自己诉求的知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司法群众路线与涉法涉诉信访是一对孪生的规范现象,两者在舆论场域交错、重叠、融合。


  

  即便司法群众路线为法律职业主义所取代,如果组织和秩序的基本原理是承包性质的责任制,“进京访”和“重复访”的趋势仍然很难扭转。因为责任制包括两个侧面,其一、负责者以全人格对结果进行担保,在管辖范围享有相机行事的全权,这就为违法行为保留了充分的余地,构成上访的诱因;其二、负责人因结果而接受制裁的可能性,为普通民众提供了讨价还价的机会,在解决问题方面很可能助长“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风气。在这里,上访变成增加谈判筹码的手段。可想而知,严格实行责任制未必能有效地防止信访泛滥,甚至反倒会或多或少为信访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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