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终结制和审判终局性
季卫东
【关键词】信访;审判
【全文】
根据现代法治理论,审判者的决断应该具有既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也应该具有终局性,一旦确立不得再向其他机关寻求救济。通过既定力和终局性,可以避免一事多议的精力浪费和缠讼现象,节约解决问题的社会成本,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加强恪守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当然,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以法官资质卓越、办案态度慎重、程序公正有可靠保障为前提条件的。
但在我国,涉法涉讼信访系统的存在,实际上否定了关于司法判决终局性和既定力的设计方案。在容许甚至怂恿信访的背景下,加上各种监督审判的管道,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见解也不可能一锤定音。不得不指出,这就构成了某种极其罕见的特殊状况,源源不断地创造出“健讼”上访民,与大量的“倦勤”刀笔吏相反相成、共存共荣。
没有既定力,任何问题的解决都很容易出现一波三折的事态、延宕时间、牵扯各个方面,而在向四周发散的过程中,时常会产生无序化、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蝴蝶效应”乃至突发的变异。没有终局性,任何一种问题的解决都势必指望更有权势的部门或个人出面摆平、导致矛盾不断上交、甚至迫使最高权力者亲断,而在如此攀升的过程中,时常会把某个鸡毛蒜皮的纠纷演变成一场宫廷权斗或者波及全国的群体事件。
倘若社区自治的机制运行良好,倘若吏治清明,大部分问题都是可以在基层消化或者有效解决的,司法判决缺乏既定力和终局性的弱点倒也不至于突显出来。但是,当社区内的关系纽带有所松弛、政府内的纲纪有所坍塌时,信访的数量必定大幅度膨胀,京城受理申诉和陈情的压力也会剧增。既然事态已经发展到这步田地,颁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2009年8月)就顺理成章了。
据报道,中央政法委的上述意见以及有关工作会议和培训班的主要精神是:(1)要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2)要营造“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氛围,加强在基层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减少“进京访”现象;(3)为了避免推诿矛盾的官场积习,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制,把解决问题的责任落在基层,以减少“重复访”现象;(4)为了防止基层吏员勾结的弊端,上级政法机关要到下级、到基层直接解决问题,变等待“上访”为积极出击的“下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