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宪法规定的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既不是反对党,也不是在野党,他们与中国共产党共同治理国家。
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关系。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
在西方多党竞争体制下,政党为了获得议席、为了赢得或者保持执政地位,往往一味迎合特定选民的需要而做出不实政策承诺,很难有长远考虑。西方国家特殊的选举制度使得议员往往成为某个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表,很难说真正代表选民的根本利益。“职业议员”的产生更加固化了这种特殊的利益共同体。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贯彻普遍、平等、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看似公平,实际上造成了民主政治高度商业化,权钱交易、政治游说、政治酬佣取得了制度保障,民选政治人物很难独立从最有利于选民的角度出发做出决策,造成了民主的扭曲变形。我国选举制度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避免了民主选举的商业化。如何从制度上保证选举真正体现民意,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显然,社会主义的理念在这个问题上比资本主义更加先进。
(六)宪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和地方制度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又与传统单一制不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又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其次,宪法规定的“一国两制”有利于在保持国家统一的基础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的成功实践,极大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国家结构理论,是对世界政治文明的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