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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依宪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依宪治国


王振民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治国
【全文】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写入宪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宪法的精髓和灵魂,既不是简单地来自书本,也不是照抄照搬任何其他国家,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国土地上自我创造出来的社会主义。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则精神。


  

  (一)宪法规定的国体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则精神


  

  宪法序言通过总结回顾近代中国革命历史,得出了最基本的结论: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是中国人民做出的决定性选择。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指导思想;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这说明我们的政权从性质上讲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真正的人民政权,最重要的是,工人阶级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原则,始终是宪法的灵魂。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人权保障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


  

  现行宪法把原来列为第三章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至总纲之后作为第二章,排在国家机关之前,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内容上,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十分广泛。其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被首次写进国家根本大法。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在中国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主张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的价值追求。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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