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相信从对基督教宪政主义思想源流溯源和理论梳理的视角探寻基督教信仰在西欧和北美社会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生成中的作用将会展示出与桑巴特、韦伯乃至哈耶克和诺思的理论视界均有所不同的一幅新的“历史图景”,且我们相信这幅“历史图景”可能会比这些先前学者的理论描述和解释更接近历史演变的真相,但是我们却应该清醒认识到,伯尔曼、凯利等有着基督教信仰背景的思想史学者的工作,并非拒斥或言完全否定桑巴特、韦伯乃至哈耶克和诺思的先前理论解说。近代以来西方世界的兴起是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在其中,桑巴特所说的“企业家精神”——或照韦伯的说法“资本主义精神”——无疑曾起过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桑巴特所言的那种“不安静和不疲倦的”和“征服与营利”的企业家精神,没有韦伯所言的企业家的那种“对自己所拥有的一切永不感到餍足”的资本主义精神,没有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所见的那种企业家的永无止境的“创新精神”,就不可能有近现代西方世界的兴起,甚至不可能有在近现代宪政民主政治下人们追求自由的诉求和建构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的内在冲动。从一方面来看,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为这种资本主义精神的发挥和张扬提供了一种外在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条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近现代宪政民主政制以及在此基础性制度架构上生长出来的保护交易中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好像又可以是人们追求自由、幸福以及个人利益和财富——尤其是“企业家”和“创业者”发展自己的生意事业的冲动——的一种社会演进后果。很显然,这里最终的问题似乎又绕不开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家精神”或言资本主义精神到底源自何处这一老问题:这种企业家精神是如韦伯所见的那样是来自清教徒禁欲主义的节俭精神和为上帝看管和积累财富的天职观念?还是来自桑巴特所言的贵族的“奢侈”以及犹太教的经济理性主义观念、条文主义以及犹太教宗教领袖的商业精神?抑或来自马克思所言的那种作为资本的人格化的资本家“狂热地追求价值增殖”的无限冲动?抑或如凯恩斯(Maynard John Keynes)所言的那样是来自企业家的某种不断扩张自己企业的“动物精神”?还是最后回到亚当·斯密那里,认为这种近现代企业家精神是由人所秉有自利追求与人有喜好交易的天性所转化生成的?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是:人的这些天生秉性与不同的宗教信仰的关系又是怎样的?这种人类所秉有的追求自利最大化以及喜好交易的天性是否只能在宪政民主政治的基本架构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框架中才能转化为桑巴特、韦伯和熊彼特所说的那种“企业家精神”或言“资本主义精神”?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探讨和予以理论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