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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英美宪政民主政制的超验之维

  

  为什么说加尔文主义的宗教信仰对欧洲和北美16至18世纪的宪政民主政制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研究16到18世纪欧洲政制史的一位当代学者凯利(Douglas F. Kelly)在其《自由的兴崛起》一书中曾给出了很清晰到位的历史解释。据凯利研究,在影响法国、荷兰、苏格兰乃至英国的新教改革运动的加尔文派的教义中,一个重要的理念是,“政府必须受宪法约束,以显示它服从于上帝的道和初代教会的信仰”(加尔文1541年9月16日致Farel的信中的话)。在这一加尔文主义宗教理念的影响下,16世纪后半期,基督教的胡格诺派(Hugunots)曾在法国有过较大范围的发展和思想传播。在胡格诺派的思想家中,弗朗索瓦·霍特曼(Francois Hotman)曾于1573年发表了一本《论法兰西宪政》的小册子。在这本小册子中,霍特曼重申了法兰西古老宪政传统的一个重要原则:“国王终其一生只是一名政府官员,如果他不能尽守职责,他就什么也不是,而人民有权废除他”。尽管胡格诺派在16世纪法国的宗教战争中失败了,但是其宗教信仰与政治主张中的宪政思想,却影响了后来的法国乃至荷兰、苏格兰、英格兰以及北美殖民地的宪政主义思潮。在16世纪的苏格兰,与加尔文主义的“上帝是所有权力存在的合法性源头”的理念在精神上相一致,伟大的宗教改革家约翰·诺克斯(John Knox,约1505 ~ 1572)基于上帝圣约的观念,更明确提出了上帝同人民的圣约直接赋予了人民反抗一切世俗非正义暴政权力的伟大思想。这一思想曾极大地影响了后来在17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发生的英国清教徒革命,乃至对后来英国的“光荣革命”和1776年的美国革命也发生了至深至远的影响。对此,凯利明确指出:“在很大程度上,‘光荣革命’也就是17世纪英国清教徒革命的最后完成,是圣约运动(国民誓约派)所持的那些信念最终赢得了胜利”。凯利还认为,在北美殖民地的加尔文主义的清教教会“在圣约观念下的宪政经验,对于北美的社会共同体、殖民政府乃至以后的联邦政府的宪章性盟约(这里作者是指1620年11月11日清教徒在一艘船上签订的《五月花号公约》——引者注)的发展都有着直接的影响。长老会的治理模式则以它自己的方式对美国的政体形成有其独特的贡献,如代议制、联邦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同时对法官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除诺克斯外,在17世纪,苏格兰另一位神学家思想和政治家萨缪尔·卢瑟福(Samuel Rutherford,1600? ~ 1661)的基督教宪政思想,也对英国光荣革命前整个苏格兰和英格兰社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譬如,在1644年,作为威斯敏斯特会议的苏格兰委员,卢瑟福出版了他的最重要的著作《法律为王》(Lex, Rex)(这部著作将由山东大学的谢文郁教授翻译为中文并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在人类历史上这部极其重要的宪政民主政治理论的经典文献中,卢瑟福曾明确提出,英国国王也要服从上帝的律法,并对人民这一权力的源头负责:“人民赋予国王的权力是有限的,而人民保留的权力则是无限的,并以此约束和限制着国王的权力。因此,与人民的权力相比,国王的权力更小。”正是有了加尔文、诺克斯、卢瑟福以及胡克等这些基督新教思想家的影响,“主权在民”、政府的“有限权力”、“法律为王”以及君主永远在上帝的律法和人民的契约双重约束之下的思想才在法国、荷兰、苏格兰、英格兰等西欧诸国得以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今天才能全面理解英国光荣革命发生及其胜利的思想根源。正如凯利所言,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的“胜利显然应该归功于苏格兰的诺克斯、梅尔维尔(Andrew Melville)和卢瑟福的思想,甚至也应该归功于国民誓约派(Convenanters)的成员们。因为这些人宣称国王与人民一样,也在上帝的圣约之下,他也必须受到上帝在圣约中的律法(包括其祝福与诅咒)的约束。如果国王滥用权力,也应该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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