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物权民事法律关系看
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包括财务账册)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从公司民事法律关系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具体列举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虽然其中没有明确规定侵占公司公章、账册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对忠实义务的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是属于此条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起诉时,应当以何种形式表现出诉讼为公司意志?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董事长应当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长或董事均可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在诉状中签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即持此种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起诉前股东会应当免除其法定代表人一职,避免诉讼中对方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应诉而出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免除其职务)的尴尬局面。设置法定代表人一职的合理性本文不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