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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返还纠纷案分析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85、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关变更决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86、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自决议生效之日,新法定代表人取得代表资格。但未变更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8号)  四、因对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如何确定案件性质的问题


  

  鉴于公司印章一般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因此,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其实质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故此类案件宜作为公司纠纷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予以管辖,而不宜作为普通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确定管辖。此类案件的案由可确定为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二、法律关系分析


  

  此类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章(包括财务账册)不予归还。


  

  公司拥有对印章等的所有权,具体体现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决定印章的保管人,由该保管人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当印章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违背公司意志占有而脱离该保管人的占有,会给公司的运转带来一系列问题。


  

  (一)从行政法律关系分析(公安机关与侵占人之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无直接对应的规定;接近的规定是该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该行为违反了《治安行政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如果公司以侵占公司财物报案,由于印章本身的价值甚微,尚未达到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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