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返还纠纷案分析
曹培杰
【关键词】公司印章返还纠纷案
【全文】
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章(包括财务账册,下同)等案件发生后如何处理?本文拟作如下分析:
一、印章的称谓及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民事)
秦以前,无论官、私印都称“玺”。秦统一六国后,规定皇帝的印独称“玺”,臣民只称“印”。唐武则天时因觉得“玺”与“死”近音(也有说法是与“息”同音),遂改称为“宝”。唐至清沿旧制而“玺”“宝”并用。汉将军印称“章”。之后,对“印章”的称谓根据历代习惯有:“印章”、“印信”、“记”、“朱记”、“合同”、“关防”、“图章”、“符”、“契”、“押”、“戳子”等各种称呼(引自百度百科“印章”)。而官印又象征权力,拥有印章象征着拥有权力。
我国行政法、民法中对印章并无明确的定义。有关的规定有:
1、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印章的制作、使用进行了规定。
2、《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二)损害公
司权益纠纷 15、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新《公司法》第1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