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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对普遍定期审查的参与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普遍定期审查至少面临自身能力不足和资源限制两个方面的局限。就自身能力而言,大多数非政府组织首先不具备足够的国际人权知识储备,不了解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参与到人权保护的进程中来,不知道普遍定期审查为何物。其次多数非政府组织面临语言障碍。尽管中文是联合国的官方语言之一,但是大多数联合国人权文件的原始文本是英、法文本,并未能及时、全面地翻译为中文。这将成为非英、法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获取资料的一道屏障。也正是基于这两个原因,大多数非政府组织不具备广泛获取、吸纳人权信息和联合国文件的能力。就对资源的利用而言,非政府组织由于其非营利性质往往资金有限,特别是对于民间草根组织,根本无力支付远在日内瓦或纽约,甚至世界其他地区的参会费用。


  

  普遍定期审查的一些制度安排也在实际上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例如,只有在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才有机会列席工作组会议,或者参加人权理事会通过结果文件的全体会议,而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很有限。又如,普遍定期审查的工作组会议与通过结果文件的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之间往往相隔几个月的时间,这就给非政府组织坚持参加两次会议带来了时间、财力和耐心上的考验。再如,普遍定期审查制度严格限制了作为审查基础的三项文件的篇幅,反映非政府组织意见的资料概述不超过10页,这使得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利益攸关方无法深入、全面表达意见。


  

  尽管非政府组织参与普遍定期审查面临上述种种挑战,但是依然有可以作为的广阔空间。首先,在提高知识水平和语言能力方面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加以改善。其次,普遍定期审查的全过程均有网上直播,即便未能亲临现场,也可以及时了解和跟进审查的进程。再次,参与普遍定期审查不仅仅发生在联合国,大部分也是最重要的参与是在国内完成的,即在下一个审查周期内,对上一次审查的结果文件的后续执行。非政府组织应该着重关注结果文件中得到政府确认的建议以及政府自愿作出的承诺,以此为依据,有针对性地推动和协助政府履行保障人权的义务。


【作者简介】
戴瑞君,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注释】 A/59/2005/Add.1, para.6.
A/RES/60/251, para. 5(e).
A/HRC/RES/5/1, annex, para.3 (m). 此处所谓“利益攸关方”(Stakeholders),包括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人权拥护者、学术机构和研究机构、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代表。
王齐彦、江治强:《中国的人权事业与非政府组织发展》,《人权》,2009年第5期。
目前成立的八个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分别是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履行情况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监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履行情况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督《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忍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监督《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A/HRC/WG.6/4/CHN/1.
A/HRC/WG.6/4/CHN/3, notes.
A/HRC/11/37, paras. 540-551.
参见《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网站http://cws.mca.gov.cn/article/tjbg/200906/20090600031762.shtml,访问时间200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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