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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对普遍定期审查的参与

  

  三、非政府组织对普遍定期审查程序的参与


  

  1.非政府组织有机会参与普遍定期审查的每一个环节。


  

  普遍定期审查制度为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了参与审查进程每一个环节的机会。


  

  每一个接受审查的国家均需要准备一份国家报告。按照普遍定期审查制度的要求,国家在起草报告时,应该广泛征询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利益攸关方的意见。此时,非政府组织有机会发表各自的见解,监督政府以符合制度要求的方式更加规范地起草报告。实践中,一些国家的报告采纳了非政府组织的意见;非政府组织从各自所代表的社会群体的视角出发提出的问题较多地反映在国家报告的“困难和挑战”部分。应该指出,起草报告是政府主导的过程,政府要为准备报告以及审议报告后的执行情况负全部责任,一国政府的胸怀、态度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将决定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最终被采纳的程度。


  

  普遍定期审查的基础文件是三份报告,一是国家报告;二是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对各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报告中涉及该国的意见和评论、及其他相关的联合国正式文件汇编;三是人权高专办对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资料概述。人权高专办的第三份报告便是建立在非政府组织等递交的利益攸关方报告的基础上的。非政府组织等利益攸关方可以在审查某一国家之前的一段时间内,通过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布的渠道,向其提交不超过5页纸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将由人权高专办整理、汇总,最终成为审查的基础之一。


  

  正式的审查程序分两个主要阶段:工作组会议阶段和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阶段。工作组会议的主体是互动对话。具体而言,接受审查的国家汇报本国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后,由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国和观察员国进行提问、评论,之后接受审查的国家对这些问题、评论、建议等做出回应。在这个阶段,具有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进入会议厅旁听会议,但是没有被赋予发言的权利。旁听会议可以了解政府对一些问题、意见的态度,这可以成为非政府组织日后工作的基础。


  

  工作组会议形成的工作组报告将被拿到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审查。人权理事会的全体会议不仅为接受审查的国家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国家提供了表明立场、进一步评论的机会,而且为在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参加会议,并发表一般性评论的机会。非政府组织可以对普遍定期审查的每一个阶段进行评论。他们的评论将被写入结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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