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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对普遍定期审查的参与

非政府组织对普遍定期审查的参与


戴瑞君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定期审查
【全文】
  

  在人权保障领域,各国政府是基本的义务主体,是保护和促进人权实现的主要力量;由各国政府代表组成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和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发挥着监督和促进人权实现的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实现方面,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各国国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正日益彰显,它们的地位和价值在一些新建立的人权保障制度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强调。


  

  2006年随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s Council)的成立,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的行列中出现了一项新的制度——普遍定期审查(Universal Periodical Review, UPR)。2007年,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该决议附件第一部分即对普遍定期审查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标志着普遍定期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2008年4月7日,随着第一个接受审查的巴林代表团走入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会议的会场,普遍定期审查制度正式运作起来。2009年2月9日-11日,中国接受了人权理事会关于国家履行人权保障义务的定期审查。


  

  普遍定期审查制度的确立被认为是联合国在人权保障领域的一项创新和重要进展。该制度不仅新在它第一次使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定期、轮流、公开接受有关履行人权义务的审查,而且新在它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审查进程的强调和重视。


  

  那么究竟何为普遍定期审查?非政府组织又是如何参与这一审查进程的呢?


  

  一、什么是“普遍定期审查”制度


  

  所谓普遍定期审查,简言之,就是由人权理事会成员国组成的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保障人权的状况定期进行全面审查。


  

  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运行60年的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原下属机构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主要动因是后者在运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会议政治化、工作选择性等等弊端愈演愈烈,难以继续承载其督促成员国履行人权义务的使命。而人权理事会之所以创设普遍定期审查制度,也是为了克服其前身的选择性、政治化等问题。2005年,联合国秘书长在《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的联合国改革报告中,对当时筹建中的人权理事会做出说明,着重描述了理事会的“同侪审查职能”(Peer Review Function)。他说,“理事会应起到一个同侪审查会的作用,其职能应明确界定。主要任务是评价各国履行各项人权义务的情况。在这种体制下,每个会员国将定期受到审查”。[1]2006年,成立人权理事会的联合国第60/251号决议中提到了理事会应该承担的职责,其中特别指出,除其他外,理事会应该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以确保普遍、平等地对待并尊重所有国家的方式,定期审查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2]这一决议明确了人权理事会应该具有“普遍定期审查”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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