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立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焦点问题缺乏针对性强的对策性研究。前文述及,中国国际私法学界长期以来积极致力于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但总体上成效不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理论研究的针对性不强,以破解立法难题作为主要研究目的的成果有限。如关于推进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问题,必要性的研究很多,但可行性的研究很少,立法机关现阶段未采纳国际私法学界倡议的法典化立法模式,主要考虑到法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一系列相关法律的重新整合。为此,国际私法学界应当努力破解这一难题,加强立法技术的研究,为解决国际私法典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法律适用条款的冲突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治理模式。[23]
六、理论研究的创新不足
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坦承,理论研究的创新不足是目前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韩德培先生在归纳总结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时提出,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创造的不足之一,就是尚无学者提出在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理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在总结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时,也将理论创新不足列为首要问题。但是,鲜有学者对理论研究创新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创新不足有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理论底蕴不足。纵观各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几乎所有重大原则、制度都根植于哲学、法理学等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有学者得出结论:国际私法的理论流变与西方法哲学思潮的递嬗有千丝万缕的联系。[24]从哲学角度分析,欧洲大陆国际私法法典化体现的是建构理性和分析主义法哲学观,而美国国际私法发展体现的是演进理性和实用主义法哲学观。但在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从哲学角度、法理学角度研究国际私法理论的真正有质量的成果不多。与此同时,从历史学角度深入研究国际私法制度的来龙去脉,对于准确把握国际私法的未来走向至关重要。但是,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专著暂还阙如,这方面甚至落后于其他学科。[25]这导致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创新力不从心。
第二,本土视角缺位。在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中,一些学者习惯于把自己放在学习和受教育的位置,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也常常用国外立法制度的先进来反衬中国相关制度的落后与不足。在理论研究中,局限于西方理论的一般介绍,而对该理论产生的特定背景及中国移植该理论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不够。国际私法的教学大量引用西方古老的成案,对中国司法与仲裁实践中的鲜活案例知之甚少。这种厚此薄彼、缺乏本土视角的倾向导致难以以我为主地去思考与研究问题。与此同时,过分迷信西方理论也导致自主创新的动力与自信心不足。
第三,视野疆域狭窄。一些国际私法学者的研究局限于国际私法的单一领域,在学术研究上画地为牢、自我封闭。在立法问题的研究上,也局限于在国际私法学狭小空间里自我陶醉、自娱自乐,而对整个国家立法体系没有全盘考虑,对相关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也缺乏应有的敏感。当今社会学科出现了各种学科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局面,任何一门学科都不是孤立的。以国际私法学为例,在“大国际私法”的学科框架下,国际经济法学以及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贸易法学等国际经济法学的相关子学科均应成为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关注的领域。画地为牢、作茧自缚的研究方法不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一叶障目,不能通观全貌,将在很大程度上窒息学术创新的空间。如果长期局限于国际私法的单一领域,习惯的思维定式势必阻碍理论创新。其实,适时突破本学科狭隘的视野,展现在国际私法人面前的将是一片崭新的天地,由此也可诱发国际私法人创新的灵感,增强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