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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倾向性问题

  

  第一,部分论文的标题与内容标新立异、华而不实,故弄玄虚,采用的语言文字、专业术语晦涩难懂,且文章的标题和内容不尽吻合,不知所云,遭到不少学者的批评。笔者认为,如果任由这种不良文风发展,则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将被引向“玄学化”的歧途。国际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我们应当提倡良好的文风,提倡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文字说明深刻的道理。在国际私法领域,再深奥的理论也要还原到实实在在、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之中。


  

  第二,部分年轻学者对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甚至基本概念未能准确把握,或置学术界公认的国际私法原理、常识于不顾,急功近利,贸然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见解,大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气魄。由于一些论文的论点建立在与约定俗成的国际私法原理不尽相同的论据之上,而作者对之又不作必要的论证,有的学术界前辈对此深感困惑。笔者认为,开展正常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必须建立在交流各方共同的概念、共同的学术范畴的基础之上,缺乏这一平台,就失去了学术交流的前提。


  

  第三,部分年轻学者的思想比较活跃,但思维方式比较单一,在认识论、方法论上出现了极端化、片面化的倾向。譬如,一些年轻学者对西方的流派一知半解或浅尝辄止,在推崇、迷信一种理论、一种制度的同时,对另一种理论、另一种制度轻率地全盘否定、抛弃,对不同法律制度的融合、趋同缺乏深入的探究。这一倾向同样是学风不踏实所致。其实,以年轻学者争论最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的成败得失为例,只要细心考察不难发现,两大法系国家的制度并非决然对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推崇成文法的同时,并不排斥司法判例的辅助作用,普通法系国家同样存在为数不少的成文法。应该说,这两种制度各有千秋,厚此薄彼不是科学的态度。


  

  四、理论研究与立法现实存在不容忽视的反差


  

  在国际私法治理体系中,建立和完善理论研究与立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是两者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尽管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从总体上看超前于立法,多年来国际私法学界也在积极推动立法的进程,但成效并不明显,这反映了理论研究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倾向性问题。这些问题首推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缺少良性互动的机制,从而导致国际私法学界难以融入立法潮流,无法对立法产生持续、有效的影响。[16]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倡导的原则立场及主流理论与立法现实存在不容忽视的反差。


  

  第一,关于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问题。长期以来,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始终依循法典化的思路进行,许多学者积极推崇国际私法法典化的逻辑体系。然而,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民法草案分组审议的程序,并且即将启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程序,这表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国际私法学界无法如愿以偿地期待一部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内容全面的国际私法典在中国问世。严峻的立法现实令国际私法学界有些猝不及防。


  

  第二,关于国家财产豁免权问题。长期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在国家财产豁免权的问题上一直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原则立场,对“限制豁免主义”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对有关该制度在国际社会法律制度层面的趋同化现象也重视不够。然而,2004年12月16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草案并开放签署,我国于2005年9月签署了该公约。值得关注的是,该公约明确主张国家财产的“限制豁免主义”。[17]这一立场与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多年来一直倡导的原则立场与主流理论截然不同,是国际私法学界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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