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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一是案件办理周期长。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过三个月起诉期,行政机关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至少有一个月的审查期限,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才能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进入执行程序。并且,由于征地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范围广,影响大,法院办案也就非常慎重,导致此类案件办理的周期普遍较长。


  

  二是强制执行难度大。其一、房屋在家庭中的地位特殊,被拆迁人不会轻易同意拆除,特别是多个被拆迁人联合在一起给执行更会带来很大困难;其二、不是矛盾激化的骨头案不会申请法院执行,而且个别被拆迁人为达到漫天要价之目的,暴力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甚至以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人为造成执行难;其三,此类案件执行成本高,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协调,也给执行增添难度。


  

  三是办案效果统一难。在征地拆迁非诉执行中,法院时常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当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不合法时,如果以此裁定不予强制执行,虽然法院办案正确,但面临着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指责。可是,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又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当拆迁涉及社会稳定时,不强制执行则有失法律威严和行政权威,但强制拆除则又势必引起群体性上访或暴力抗法等社会不稳定事件,法院很难同时实现既维护征地秩序又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既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目标。


  

  三、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建议和对策。


  

  鉴于征地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以及征地拆迁的工作需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


  

  (一)落实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一是依据《物权法》完善配套法规。《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完善了我国征收征用制度,特别强调了征收补偿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但是,《物权法》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要在实践中全面、严格适用还离不开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也离不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配套,因此,要加快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物权法》保护公民财产,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重大作用。


  

  二是将土地与房屋分别征收。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都是把地上房屋等同一般的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用一个征地批文把房屋吸收在土地征收中,这种做法不仅无视房屋所有权,而且不符合征收的程序。众所周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但该地上房屋的权利主体并非一致,并且,土地和房屋不应混为一谈。因此,批准征收土地,并不等于对房屋同时批准征收,要征收房屋应在土地征收批文外,再依法下达一个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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