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材料手续不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申请征地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时,不能依法提交相关材料,而提交的材料又存在诸多问题。如欠缺听证告知书、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征地红线图等材料,往往需要多次补充才能达到立案要求,增加了法院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是事实认定不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但在征地拆迁中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补偿事实调查不清。房屋面积测量,数据核算,补偿项目及物品,等常有遗漏;二是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形成先调查后行政的程序观念,对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三是证据收集不合法。主要是谈话记录、送达文书等不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单独取证的材料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还有的执法人员干脆按照执法需要杜撰材料,导致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难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
四是程序纰漏突出。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中的基本要求,可是,征地拆迁案件存在最多、最严重的问题往往是程序问题。首先是遗漏必要程序。如安置补偿听证只让村里出示放弃听证的材料了事,而不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方案拟定后也不报市级政府批准,就直接实施到安置补偿中,这些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归属无效;其次是违反正当程序。土地征收中参与协商的一般是村干部,农民几乎没有谈判的权利,一些必须进入案卷的材料,基层组织就帮助政府人员造假应付,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步骤程序,在执法人员眼里可有可无;再次是有违公平程序。被拆迁人的参与权、知情权未能得到落实,被拆迁人不能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意见,有的甚至当接到搬迁通知才知道房屋被拆迁,激起了被拆迁人的不满,引发了政府的信任危机,当然也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更大难度。
五是工作态度粗暴。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的农民是被孤立的弱者。行政执法人员的官本位思想严重,把自己定位为被拆迁人的主宰者,对待群众态度极为冷漠横蛮,不为被拆迁群众着想,只要群众提出不同意见,动辄就以强拆相压制,使群众十分愤慨,更不能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造成官民关系紧张。
(三)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问题。
一般认为,征地补偿的法理依据为:国家在征用土地时,必然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并非权利人应该承担的风险、支出或牺牲,因此,国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使其恢复或维持原有财产状况。[6]如是我国《宪法》第10条和《物权法》第42条对国家征收的补偿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征收不是无偿的把财产收为国有,而是把补偿作为征收的重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使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行使征收权,也不能随意将个人、集体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只有在支付了合理补偿之后,才能实现权利的变动。可是,时下征地拆迁的补偿还存在着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