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农民最值钱的财产,无论好坏都是农民人格整体的一部分,多少金钱都不足以弥补内心巨大的失落感。并且,征地拆迁一般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民,所处的地理位置蕴含着较大的经济效益,利益矛盾突出。同时,被拆迁人之间大多属于家族亲属关系,极易形成集体性对抗,引发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还影响社会稳定。
二、征地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其思考
(一)征地拆迁的物权保护问题。
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物权保护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在征地拆迁中还存在着物权保护不到位的现象。
第一、物权保护尚有法律缺失。征收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制度,是由国家基本法律来规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强制取得公私财产,并给予补偿。包括土地征收和其他不动产征收。然而,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是由土地行政管理法规来调整,且始于计划经济体制,没有体现“土地首先是一种财产,其次才是一种管理对象,土地上的各种财产关系应由物权法来调整”[2]的物权观,已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制度。同时,《物权法》第42条虽然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因为《物权法》对征地补偿是否包括房屋,沿用了行政法律法规的含糊其词,导致当前不仅《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未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明确列为征地补偿或者另行征收范围,而且《物权法》对此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物权的保护成为法律的盲点。
第二、存在严重的漠视私权现象。物权保护平等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当前征地拆迁中还错误认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的保护层次不同,死抱着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的政治观念,强化了所有权的政治色彩,而忽略甚至无视所有权的私权本质,仍然从所有制角度去理解所有权,将其归为所有制的法权表现[3]。无视私权的保障,以单纯公利[4]的需要,用牺牲私利剥夺农民合法财产权的代价来满足和支持政府征地之需。主要表现在:一是当被拆迁人提出合理要求时,行政执法人员不以为然,而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由,要求被拆迁人克服困难和服从大局;二是当被拆迁人在补偿协商中讨价还价时,就认为他们要求过高,阻碍政府工作,属于刁民;三是当被拆迁人了解征地情况,对征地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又会以被拆迁人故意闹事为由,降低补偿标准,还以强拆房屋压制;四是在补偿谈判中,不把群众放在眼里,根本不听取正当意见。这种漠视私权行为,引发了被拆迁人的对抗情绪,甚至阻挠征地拆迁进程。